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
我国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的基本法规。 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修订发布。共18条。自1985年起施行。主要内容是: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其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都应按规定缴纳国营企业奖金税。 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奖金税的分级税率是: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免税;发放超过4个月至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个月至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0%。 同时规定了税收的缴纳方式、地点、纳税检查、违章处理等事项。1986年国务院103号文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奖金税税率及级距作了调整,适当降低了各级距的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从30%降为20%,最高一级税率从300%降为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