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
国民政府为统一指挥北伐部队,于1926年7月成立。 统率国民政府所属陆、海、空三军及军事委员会下属各机关。设总司令一人,由国民政府特任,兼军委会主席。 对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国民政府负军事全责。 北伐动员令下达后,凡军、民、财政及交通各机关,均受总司令指挥。 设参谋长一人,以军委会参谋部长兼任。置参事厅襄助部务。 1927年3月,中央执行委员会修正总司令部组织大纲,规定总司令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从军事委员会委员中指定,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下设参谋总长,由中执会于军委会中遴选,交国民政府特任。 设顾问、总参议、咨议若干人,以备咨询。 凡编入出征序列之海、陆、空军归总司令部统辖指导,未入序列之各军仍由军委会直辖,如战事需要,总司令可咨请军委会调遣。“军政”时期结束后,依据《国军编遣委员会编遣进行程序大纲》规定,于1929年3月正式裁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