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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负责外交事务的机构。
据1925年7月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政府组织法》规定设立。职掌国际交涉及关于在外侨民、居留外人、中外商业等事宜。设亚东、亚西、欧洲、美洲、条约、情报、礼宾、总务八司,另设机要、统计二室,人事、会计两处。司、处、室下设科办事。
置部长一人,特任,主管部务;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一人,参事二至四人,秘书六至九人,外交部因事务必要,聘用顾问八至十五人。1928年10月,国民政府实行五院制后,为行政院属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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