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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为推行《国家总动员法》而颁布的特别法规。
1942年6月,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共十款。
规定无论何人其劳力所获,除供本人需要外,应尽量提供政府征购或借用,不得无益消耗或囤积隐藏。全国土地受国家统制,由政府调整、分配、使用。生活必需品之物价,由政府管制。运用金融权力,完全属于国家。
并规定全国国民应服从军令、政令,将体力、物力、财力使用于前方战斗。海外侨胞,应遵从政府指示,各在当地贡献人力物力,协助友邦,打击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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