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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存款利息以及其它证券的利息收入所得征收的税。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后改称为利息所得税。同年12月政务院颁布了《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此税的课税对象为: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以及其他证券利息所得;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利息所得。
税率为比例税率。1959年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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