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
1983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该规定共十九条,规定城镇个体工商业者或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申请合作经营。合作经营组织所需的资金、设备、场所等均自筹解决,其入股资金或其他财物仍属个人所有,归合作经营组织统一使用和管理;其成员的劳动所得应遵循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工资形式;其年终税后盈余应按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股份分红四个方面进行分配,股份分红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15%,其他方面由合作成员协商确定适当分配比例。 此外,该规定还对合作经营组织的规模、经营范围、联营、内部管理、行政管理、申请开业及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招聘等进行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