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回避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回避 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的人,而不得参加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这些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如果有法定的可能影响诉讼公正进行的情形的,均不得主持或参与诉讼的进行。 在诉讼法学理论上,回避一般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自行主动地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对回避的理由作了以下规定: 对回避的审查和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第30条)。回避审查决定程序不仅适用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形,也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自行回避的情况。对当事人申请回避作出决定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在对回避的申请作出决定前,除了因考虑刑事侦查工作的紧迫性和特殊性,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外,其余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等都应暂时停止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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