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马分肥
我国在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对利润的一种分配原则。 是对民族资本进行赎买的一个步骤。 从1953年开始,国家规定:民族资本主义企业结算的正当利润,按国家所得税、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奖金、资方股息红利等四个方面进行分配。 其中企业利润的30%左右作为国家所得税上缴国家财政;企业公积金一般占10~30%,用于扩大再生产;职工福利奖金约占5~15%;资方股息红利一般占25%左右。 在公私合营企业中,股息红利再按公私股份比例分配。 实行这种分配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但资本家的利润仍随著生产的发展而水涨船高的不断增加。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后,改为定息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