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设备等。 按照上述法规的要求,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分成三类;一是房屋、建筑物;二是火车、轮船、机器设备和其他生产设备;三是电子设备和运输工具。这是根据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中外合营企业会计制度,根据固定资产的自然属性,结合其用途,对上述分类进行了扩展,具体分成五类:(1)房屋及建筑物;(2)机器设备;(3)电子设备;(4)运输工具;(5)其他设备。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原价(历史成本)登记入帐。 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以投资时合营各方议定的价格作为原价;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费用等作为原价;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的原价,还应包括安装费用;国外进口设备的原价,还应包括按规定支付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等;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或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原价;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所发生的能够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应调增固定资产原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