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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用于财物受收关系的契约文书。
书写在竹木简上。竹木简分为左右两支,采用款缝制度,即各写有全部契约文字,在两契并合处大写一个“同”字,使各带有半个“同”字。现存最早合同契遗物为“曹魏景元四年五佰(师)领磏()券”。
隋、唐以后,这一文种也用于典当、借贷、租赁等关系。
又称为“和同”,见《唐律疏议》、《宋刑统》。清代在两契合并处大于“合同”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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