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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饲料贩卖业登记办法》第6条规定,饲料贩卖业者,不得制造、加工或分装饲料,并不得装置有关设备。但经政府核准之饲料制造业者,不在此限。第7条规定,饲料贩卖业者,除贩卖饲料管理法施行细则第2条所列之饲料外,并得贩卖甘蔗、甘蔗签、树薯、树薯签、树薯渣、米糠、玉米及高粱等。第8条规定,饲料贩卖业者,不得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或贮藏下列饲料:(1)饲料管理法第20条所列各款之饲料。(2)超过有效保存期限之饲料。(3)散装之配合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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