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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台湾牲畜屠宰逃税处罚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台湾牲畜屠宰逃税处罚立法

台湾《屠宰税法》第11条规定,屠宰税纳税业务人如有隐匿私宰逃漏牲畜税款情事,除追缴应纳税款外,并按其应纳税额处以10倍之罚款。第12条规定,凡饮食业及肉类制造业持有私宰肉类,如经查获仍不指出肉类来源或私宰人姓名时,依本法第11条之规定以私宰处罚。第13条规定,查获之私宰案件在移送法院裁定前,应由私宰人取具殷实铺保或缴纳应纳税额及罚款等同额之现金保证,或将查获之私宰肉类先行拍卖存备抵缴本税及罚款。第14条规定,查获无主私宰牲畜鲜肉,应即时拍卖并公告揭示,如无人认领时,其所得价款扣除应纳税款后解缴公库。第15条规定,本法之罚款由主管稽征机关移送法院裁定,限期令受罚人缴纳。第16条规定,前条裁定法院应于收受主管稽征机关移送文书之日起7日内为之,主管稽征机关或受处分人不服法院裁定时,得于接到法院通知书10日内提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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