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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当局于1969年颁布《森林法施行细则》规定,(1)森林用地的地价税,按下列标准征收:❶ 不满100市亩的,减征税额1/2;❷ 100市亩以上500市亩未满的,减征原税额2/3;❸ 500市亩以上的,减征原税额4/5。(2)荒山、荒地造林免税年限,按下列的规定:❶ 未满100亩的,免税15年;❷ 100市亩以上500市亩未满的,免税20年;❸ 500市亩以上的,免税30年。本细则还对呈报奖励证明材料、样品,承领国有荒山、荒地造林申请、核定、核发造林执照、土地所有权状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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