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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家畜传染病防治条例》第13条规定,县(市、局)主管机关,为预防家畜传染病之发生,得令家畜防疫人员,施行家畜生体检查、预防注射、药浴或投药等工作,对已执行之家畜应加烙印、剪耳或附加记号,家畜所有人或管理人均应接受。县(市、局)主管机关并得收取药品费,其收费标准由省(市)主管机关定之。前项工作之施行,应于10日前,将实施目的、日期、区域、方法及家畜种类等先行公告。但遇紧急处置时,得缩短其公告时间或随时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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