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台湾家畜传染病报告义务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台湾家畜传染病报告义务立法 台湾《家畜传染病防治条例》第17条规定,发现家畜有患家畜传染病或可能感染牛瘟、口蹄疫、牛肺疫、狂犬病时,担任诊断或验尸的兽医师,应即向该管部(镇、区直辖市)公所报告部(镇、区、直辖市)公所接到家畜传染病产生报告员时,应即派遣家畜防疫人员前往处理,并将其发生情形公告及呈报主管机关。第18条规定,家畜传染病发生后,如有迅速蔓延之趋势,该管部(镇、区、直辖市)公所,应与最迅速方法呈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并通知邻近及其家畜之集散有密切关系之省(市)或县(市)政府(局)。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