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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县行政机关的首长之一。
由前清县丞演变而来。县佐常设于县境内要津地方,以驻所不与县知事同城为原则。
下设书记官及雇员若干。县佐经考试或推荐充任。
其职权为:佐理县知事办理政务;承县知事之命,掌理巡檄,弹压、勘灾、催科、堤防、水利、治安、指挥监督地方警察。1930年后,各省相继裁撤此职,或量为变通改称副县长,掌训练民团、公安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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