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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资源管理的第15号政府令》第4条规定:(1)农业部部长应确定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内每种鱼类资源的可捕量;(2)可捕量应根据对捕捞活动的研究,调查和评估结果决定。第5条规定:农业部部长应在考虑第4条规定的可捕量的前提下确定渔船数和每只渔船的许可渔具数。第6条规定:为保护自然资源,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内禁止用爆炸、放毒、电击和其他危险的方法或工具从事捕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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