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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联邦议会1964年4月6日公布《发展畜牧业和牲畜保健措施基本法》。共10章98条。其中第1章总则规定,具备一定条件的劳动组织和公民都可从事种畜生产;对某些种类牲畜规定符合法律最低限度的畜牧技术措施和牲畜卫生措施;劳动组织和其他组织,公民和其他的牲畜饲养者都必须对牲畜采取保健措施;区可建立畜牧技术部门和牲畜保健部门;法律或规定对某些种类的牲畜必须加以保护;经联邦农林部在事先征求下属专业委员会的意见之后批准,才能出售保护牲畜、防病治病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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