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南斯拉夫地方特殊用林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南斯拉夫地方特殊用林立法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下列森林可以被宣布为特种用途林:(1)稀有的森林,或具有特别的科学或历史价值的森林;(2)风景区的森林;(3)为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和军事而需要的森林,以及由特别的法律所规定的用于其他需要的森林。还规定,由区议会宣布某森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此而使劳动组织、其他法人和公民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受到限制,并遭受损失的,可以得到补偿,其数额由法院确定。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