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撤乡建镇
1984年11月,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 《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 规定总人口在2万人以下或以上的乡, 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 000人的, 可以建镇, 实行镇管村体制。1985年8月, 市政府批准市农委、市民政局 《关于贯彻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的意见》。各县根据意见要求, 从9月份起, 选择一个乡进行撤乡建镇试点, 1986年初完成试点工作。由于撤乡后新建的镇在工作中要进一步摸索, 涉及各方面的政策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因此, 试点工作结束后,这项工作暂告一段落。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92年12月至1993年4月, 嘉定全区撤乡建镇, 以后其他郊县也逐步开展, 到1996年底, 撤乡建镇工作基本完成, 全市共有206个镇、9个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