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土地生产率
土地生产率反映了凝结在土地上的劳动量与因此取得的产品产量的比例关系,一定程度上能够综合反映农业经济效益。新中国成立以来,广东农业用地生产率逐年提高。按种植业用地(耕地,水果,茶叶和桑地面积)计算,平均每亩生产种植业产值(按1980年不变价计算),1949年只有46.02元,以后逐年提高,1991年达到233. 14元,比1949年提高4倍多。各时期平均年亩产出种植业产值,1950年至1952年恢复时期和“一五”时期分别为49. 05元和61. 96元,比1949年提高6. 58%和26. 32%;“二五”时期为64. 46元,比“一五”时期只提高4.03%,在各个时期中提高幅度最小;1963年至1965年调整时期上升到79. 84元,比“二五”时期提高23.86%,“三五”时期至“七五”时期分别为94. 12元、122. 72元、145.09元、179. 78元和201.43元,其环比增长速度分别是17.84%、30.39%、18.23%、23.91%和12.04%。再从主要农产品平均亩产量(按播种面积计算)看,1949年与1991年比较,粮食从96公斤提高到332公斤,糖蔗从1 542公斤提高到5037公斤,花生从59公斤提高到119公斤,香(大)蕉从842公斤提高到1 085公斤,淡水鱼养殖从1957年的82公斤提高到1991年的228公斤,除香(大)蕉亩产提高28.86%外,其余的均在1倍以上。其它农产品单位面积产量也都有较大幅度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