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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四) 1983年政社分开后的乡镇政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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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四) 1983年政社分开后的乡镇政权建设

(四) 1983年政社分开后的乡镇政权建设

1.政社分设。198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宪法修改草案)中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分开问题的通知》,决定改变人民公社政企合一体制,实行政社分开,设立乡人民政府,人民公社为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兼负政权职能。《通知》还要求各地必须有领导、有准备、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政社分开工作。根据这一《通知》精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赴桐乡县对政社分开后乡政权的组织设置问题进行调查,对该县现有公社的规模和人员配备情况;乡政权的规模、任务、组织设置和人员配备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随后,在金华地区的兰溪县、金华市进行政社分开建立乡人民政府的试点,摸索经验,由点到面,分期分批开展。1983年2月,浙江省民政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就金华地区11个人民公社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如乡、村规模、乡人民政府和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任务等提出了具体意见。到6月底,全省已有479个人民公社开展基层政权体制改革,改变农村政社合一体制的试点工作,其中已完成建立乡人民政府任务的有260个。兰溪、鄞县已在全县范围内完成建立乡人民政府的任务。
1983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及时总结前一时期的试点经验,进一步部署这项工作。继续强调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
(1)建立乡镇政府。在建政的同时,按乡镇建立中共党的委员会,并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群众的意愿,逐步建立经济组织。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与选举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结合进行。
(2) 乡镇规模。乡的规模一般以原有公社的管理范围为基础,如原有公社范围过大的也作适当划小。凡是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就建立民族乡。在建乡过程中,重视集镇的建设,对具有一定条件的集镇划为建制镇,成立镇政府,以促进农村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3)乡镇干部。乡镇的编制力求精干,不超过原公社的人员编制。乡镇干部逐步从农村优秀人才中选拔,当选就任职,落选就回到生产中去,能上能下。原公社的脱产干部,包括在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一切待遇不变。新选拔上来的,经济上给以适当补贴。过去各地选用了一些社员到公社工作,对于这部分人,适合继续工作的则留用,不适合的则动员回到生产中去。
(4)乡镇职权。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后,即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原有社队企业继续完善生产责任制,加强群众的民主管理,办成名副其实的合作经济企业。农业技术推广、林业、畜牧兽医、农业机械、经营管理等基层单位,供销社和信用社,则进 一步做好改革工作,以逐步形成一套技术、管理、流通、金融的服务体系,利于农村各种经济形式和商品生产的发展。随着乡政府的建立,逐步建立乡一级财政。
(5)村基层设置。按照村民居住状况,设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 (详见本章第三节)。
浙江省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经过各地先行试点,逐步展开,到1984年9月底,政社分设工作全面完成。全省原有人民公社2 985个,建立乡人民政府3 041个(含民族乡14个);全省原有镇178个,政社分开时共建235个镇,其中新建镇57个。
2. 乡镇政权建设。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改革以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力机关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乡镇居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乡镇人民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农村基层行政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它同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设乡镇长、副乡镇长,每届任期3年。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长、副乡镇长以及各工作部门助理、公安派出所所长、武装部长和秘书等人员组成人民政府办公会议。政府权限范围内的重大问题由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乡镇长作出决策,然后交各部门分头执行。
1986年11月5日,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并在近期内对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进行调查,提出贯彻的具体意见和建议。1987年4月,浙江省对乡镇政权建设工作、乡镇干部和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建立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机构等有关问题作了部署。同年12月,浙江省民政厅会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分别赴黄岩、东阳、缙云、绍兴、诸暨、永嘉、江山等县、市,就简政放权、改革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等问题进行调查。随后,决定在黄岩县路桥镇、诸暨县大塘庵镇进行简政放权试点。试点中,这两个县将原县属部门设在镇里的分支机构,凡是可以下放的机构和职权,统统下放给镇,较好地解决了条块矛盾,使镇政府能有效地统一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各项工作。
3. 撤区、扩镇、并乡。1992年,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撤区扩镇并乡工作。首先选择了上虞、永康、建德、兰溪、瓯海和龙泉等6个县、市,进行撤区扩镇并乡试点,撤销了原来的40个区公所,265个乡镇调整为143个,减少46%,其中扩镇的有49个,占34.2%;并乡的有14个,占9.7%;并乡建镇的14个,占9. 7 %; 没有扩并的65个,占45. 5%。经过扩镇并乡,乡镇平均人口为2.23万人(原为1.2万人),平均面积为70. 47平方公里 (原为38.02平方公里),与当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1992年5月4日,中共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撤区扩镇并乡工作会议,对全省开展撤区扩镇并乡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要求全省在认真做好工作、保证质量、平稳出台的前提下,争取在5月底基本完成这一任务。
到1992年8月底,全省354个县 (市)辖区建制全部撤销,3 170个乡、镇调整为1 851个,其中乡962个,镇88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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