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预防监督,做好执法体系建设
80年代后期,生产建设部门有重建设而忽视水土保持的倾向,开矿、修路、建厂等生产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1991年6月 《水土保持法》颁布后,河北省积极着手配套法规的制定和执法队伍的建设。1993年2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省水利厅与省土地管理局、地质矿产局、交通厅、环保局、畜牧水产局等部门分别下发了搞好水土保持的方案、通知。1996年11月,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并以省政府第175号令颁布实施。至此,河北省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水土保持法规体系,基本理顺了水行政主管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为全面开展水土保持执法监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执法队伍建设,首先是张家口地区水利水保局设立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组,易县山区建设办公室建立了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站,以后随着执法试点县工作的开展,有关市、县陆续建立了执法机构。到1996年,省水利厅成立了 “水土保持工作总站”,8个山区市、49个县成立了专职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全省有57个县(市、区)成立了监督执法领导小组,56个县(市、区)成立了水土保持监督 (检查)站,配备县、乡级水土保持监督员2 500多人(其中专职监督人员600多人),有1 000多人由各级人民政府颁发了行政执法证件,村级设置了10 000多名管护员 (或联络员),初步形成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网络。全省已有50个县全面开展了监督执法工作,占全省山区县的70%以上。
经过40多年的连续治理,水土流失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并产生了相应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从1951年到1985年底,全省用于山区水土保持的资金为44 800万元,投工折款118 617.2万元,产生的经济效益为53 392.7万元,产投比为3:2.1。
“八五” 期间,全省又兴修各类梯田132.8万公顷,造林52.3万公顷,修建塘坝383座,谷坊25.6万道,水池水窖7 322个,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7 412平方公里,比 “七五”期间增加1 040平方公里。全省重点治理的400多条小流域,已有200多条达到了部颁标准,通过了验收。实践证明,凡是经过综合治理的小流域,林果收入成倍增长,其他生产收入也大幅度增加,很多贫困山村走上了脱贫致富的道路。据统计,全省已有近1 000个村庄,80多万人通过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实现了稳定脱贫,部分乡村达到了小康水平。
1996年8月上旬,河北省部分山区发生了自1963年以来的特大暴雨洪水,灾区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水土保持各类工程也经受了严峻考验,显示了显著的防洪减灾作用。据各地的典型调查,经过综合治理并管护良好的小流域与未治理的小流域相比,缓洪拦沙效益一般在70%以上,受灾损失减少3~5倍。据省防汛办公室的分析,“63·8”暴雨洪水径流系数为0.48,而 “96·8”暴雨洪水径流系数仅为0.24,减少了一半。其主要原因是几十年来水土保持工程发挥了巨大作用,大大减轻了灾情。调查结果也表明,治理标准越高的小流域,减灾越明显。如邢台县的前南峪村,日降雨量达350毫米,基本没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