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一般是由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从历史上看,有两种类型:
❶分业经营型。以美、日、英等国的商业银行为代表,其特点是限制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
❷综合经营型。以德国的商业银行为代表,允许商业银行开展投资业务,可以直接向企业投资,业务范围广泛。美国1980年通过了新的银行法案,放宽了业务范围,近年又进一步放松了业务范围管制。此后,日本银行法也打破了放款与证券分离的原则。从总的趋势看,国外商业银行正朝着综合经营的方向发展。
中国的商业银行目前实行的是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投资业分业经营的体制,严格限制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