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农村信用社贷款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是农民的 “小银行”。它贷款范围包括整个农村的农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务业, 重点支持农户生产、生活, 集体经济和乡镇企业发展, 对个体工商、私营、联营企业也贷款支持。
1950年, 信用社初办, 在银行指导和帮助下对农民发放生产、生活贷款, 期限不超过一年。从1953年起, 信用社开始对互助组、初、高级社、人民公社发放生产费贷款, 1969年开始发放生产设备贷款,1971年部分信用社开始对社队企业进行贷款。信用社农民贷款首先解决农民生产资金需要, 同时对治病、口粮、建户等生活需要也给予贷款支持。农民贷款对打击高利贷活动, 平抑农村民间借贷利率起了巨大作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 黑龙江省信用社贷款每年投放额和年末余额增加速度都很缓慢, 直到1979年以后,农村信用社贷款能力才有增强, 贷款额度逐年上升。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一直执行省农行的贷款管理办法, 进入90年代为加强信用社贷款管理,省农行先后制订下发了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会计、出纳、储蓄操作程序》、《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 就贷款的投向、原则、审批程序、操作办法提出明确要求, 贷款发放质量明显提高, 重点支持了黑龙江省的“丰收计划”, 科技承包,农田基本建设,农机具更新、贸工农一体化、农副产品加工和资源优势的乡村办企业的发展。1985年末贷款余额达67 443万元, 是1978年的6.8倍; 1991年末贷款余额上升为309 247万元, 是1985年的4.6倍。1995年末贷款余额上升为725 426万元, 其中农业贷款余额77 988万元, 乡镇企业贷款292 832万元,为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