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二)调整经营管理体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二)调整经营管理体制 (二)调整经营管理体制由于“大跃进”时期大搞高指标,瞎指挥“共产风”等,使国民经济陷入了困境,严重困难使人们头脑开始冷静下来,能比较实际的去研究和解决人民公社运动中所存在的经营管理体制问题。为了摆脱“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所造成的经济困难,1960年10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主要是重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彻底清理“一平二调,坚持退赔;加强生产大队的基本所有制,实行生产队的小部分所有制;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小规模家庭副业;恢复农村集市贸易”等。河南省委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在全省范围开展了以调整人民公社体制为主要内容的整风整社运动,并确立1964年的工作任务是:调整人民公社体制,大办农业,大办粮食,工业生产尽可能保证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大力支援农业。从1960年冬至1961年夏,河南在省、地、县各级抽调大批干部组成工作队到农村开展整风整社。具体的工作是从组织生产救灾入手,抓好纠正“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干部生活特殊化风和生产瞎指挥风)这个重要环节,落实“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调整人民公社体制和政策,促进农业回升。在体制上,将以人民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改为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土地所有权归大队,土地经营权及耕牛、一般农具下放到生产队。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实行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制度。生产队按规定给大队上交产品,由大队统一分配,生产队所得的超产奖励由生产队分配,重新划给社员自留地,允许社员开垦小片荒地和从事猪、羊、鸡、鸭的饲养等。但是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仍然没有解决大队内部的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并且生产权在生产队,分配权在大队的矛盾仍然束缚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而在1961年,河南在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时,仍坚持生产大队为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坚持办公共食堂。直到1962年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核算单位的指示》后,才开始大规模地把生产队作为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对公社三级所有体制进行了比较认真地调整,在确定以生产队的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之后,原来属于生产队主要生产资料如土地、山林、草场、水面及耕畜、农具等,由原来无偿归公社所有转为归生产队全体社员集体所有,由生产队经营,生产大队和公社不得无偿抽调。生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其产品和收入除按规定交纳国家的税收和上交大队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外,其余归生产队所有,由生产队分配。生产队的劳动力,生产大队和公社也不能无偿调用。至于公社,生产大队的土地、山林、草场、水面以及大中型农具和其它财产,则分别属于全大队或公社范围内的全体社员集体所有。与此同时,对社、队规模也进行了调整,以承认差别和便于管理出发,普遍划小了社、队。大体是一个乡一个公社,一个大队相当于一个高级社,1962年底,全省共有公社4 838个,每社平均由1959年的8 471户减为2 259户,有生产大队4.2万个,每大队平均由1959年的355万户减为26万多户,有生产队39.9万个,每队平均由1957年的50户减为27户。这是人民公社体制的一次重大调整,也是纠正“左”倾错误的一个重大成果。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明确规定: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分配;生产队集体所有的大牲畜,农具公社和大队不能抽调;生产队的管理与分配有自主权,并决定这种制度30年不变。 ☚ (一)纠正“左”倾错误 (三)纠正“一平二调” ☛ (二)调整经营管理体制 (二)调整经营管理体制1960年冬,中共山东省委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以调整人民公社体制为主要内容的整风整社运动。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十二条)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六十条),中共山东省委于1961年2月20日和4月20日分别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十二项政策的若干补充规定草案》和《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若干具体意见(草稿)》,开始了全面调整人民公社体制的工作,到1962年底调整工作基本结束。经过调整,山东的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分为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取消了管理区一级派出机构。人民公社的规模,根据“利于生产,利于经营管理,利于组织生活,利于团结”的原则,适当划小,一般小于原来的大乡、大于原来的小乡。1962年底,全省人民公社由1960年的1 366处划为2 463处,由平均每社8 477户减为4 920户。生产大队的规模,一般相当于1957年时的高级社,多数是一个自然村一个大队;生产队的规模一般相当于原来高级社的生产队(或原初级社),每队大体二三十户。1960年底,全省生产大队由1962年的41 639个划为81 369个,生产队由227 160个划为424 708个,平均户数分别为149户和29户,比1960年减少129户和21户。这样,人民公社的规模基本上恢复到传统的管理范围,便于组织生产。1962年,山东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通过进行试点和调查研究,在原来实行生产大队统一核算的基础上,将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1962年底,全省有417 106个生产队实行了基本核算,占生产队总数的98%。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承认生产队之间的差别,进一步调动了干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至此,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管理体制基本确立。生产队一般占有农村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耕畜、农具和中小型农业机械,并且对其所有生产资料的经营管理拥有自主权,在公社和生产大队的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和收入分配,完成国家计划任务。而公社和生产大队一般分别拥有农田水利设施、大中型农业机械、山林和社队企业等。 ☚ (一)尝试纠正“左”倾错误 (三)清算“一平二调” ☛ (二)调整经营管理体制 (二)调整经营管理体制1961年11月起,青海在解决“共产风”、停办食堂的基础上,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指示》,把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由原来的大队下放到生产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对农村生产关系进行了调整。当年底在海南州和农业区1市8县的53个公社、349个大队进行了试点,到1962年底,全省农业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有2305个大队,占大队总数的99%,继续由大队统一核算的有28个大队。牧区人民公社一般实行公社、生产队两级所有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制度,一二十户的小公社实行一级所有、一级核算,少数基础好的公社保留了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三级所有制。至此,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管理体制基本确立。生产队一般占有农村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耕畜、农具和中小型农业机械,并且对其所有生产资料的经营管理拥有自主权,在公社和生产大队的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和收入分配,完成国家计划任务。而公社和生产大队一般分别拥有农田水利设施、大中型农业机械、山林和社队企业等。与此同时,对社、队规模进行了调整,农业区按照承认差别和便于管理的原则,普遍划小了社、队。1961年,农业区多数地方的公社相当于原来的大乡,生产大队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生产队普遍比原来的初级社小。到1962年6月,农业区10县1市人民公社由原来的94个调整为212个,每社平均1 180户,生产大队调整为2 333个,每个大队平均107户,生产队调整为11 674个,每个生产队平均21.4户。牧区社队调整,照顾到少数民族地区历史上形成的部落“措哇”、“日科”(帐房圈)等特点,原则上按原来的小部落设立公社,大部落设立几个公社, 也有的把原来的生产大队升级为公社。 经过调整, 牧区公社由原来的135个变为1 132个, 生产队由原来的3 359个变为4 866个, 每队平均户数由原来的24户变为17户。 这是人民公社体制的一次重大调整,也是纠正 “左” 倾错误的一个重要成果。 ☚ (一)纠正“一平二调” (三)农村政策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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