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放结合,以放为主阶段1985—1988年
为了巩固和扩大经济改革已取得的成果,进一步解决经济体制上存在的过于集中的问题,由农村到城市,把放开市场,放开经营,搞活流通作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内容。在农产品价格改革上,一方面继续解决这一价格体系中少数主要产品价格偏低的问题,另一方面是着重解决价格管理体制上的中央放权、地方扩权的问题。从1985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统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
1. 放开大部分农副产品购销价格。除粮食、油料、棉花、蚕茧、烤烟、甘蔗等少数品种外,其余农副产品的价格放开。放开价格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放到底,其价格由市场调节价,它包括原来的大部分二类和全部三类农产品。另一种是国家只制定指导价,实行产销直接见面,协商定价,包括生猪、蔬菜、茶叶、黄红麻、水果等二类农产品。
2. 适当调整部分农产品价格。在棉花、油菜籽实行比例价的基础上,1985年对粮食的定购价格也改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并实行保护价政策。1987年提高了烤烟、蚕茧的收购价格,分别提高6.4%和21.4%。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是:
(1) 放开农产品价格的步子大。在收购价格上,国家计划价格管理品种(含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由74个减为30个,其中国家定价只有15个;在销售价格上,国家计划价格管理品种由55个减为16个,其中国家定价只有11个。国家管理的出厂价格由11个减为3个。
(2) 农产品价格上涨快。由于放开的品种数量多,其中一些品种长期供不应求,进入市场调节后价格猛涨。1988年与1984年相比,全省农副产品平均收购价格(包括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价)上升62.8%。
(3) 价格改革效果不够理想。主要问题是价格放得过猛过快,超过了社会承受能力,引起总量失衡,推动物价总水平上升,形成通货膨胀,这是始料所未及的;另一方面,农产品价格提高,推动了工业品成本上升,工业企业自身无法承受又把它转嫁到市场,使本已缓解的工农产品交换“剪刀差”再度扩大,农产品价格重新跌落谷底;另外,在调整农副产品价格时,由于只注重解决收购价偏低的问题,对粮、油等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迟迟未作调整,这就使购销价格倒挂差距越拉越大,财政补贴的包袱也越背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