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计划生育工作成效
天津市农村地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以来,人口过快增长得到有效控制,群众的生育观念发生明显变化,基本实现了人口有计划地增长,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人口环境。
1.人口出生率和总和生育率明显下降。自1964年天津市计划生育工作在农村开展以来,农村人口出生率显著下降。50年代,天津郊区人口出生率除个别年份外均在35‰以上,1962年突破40‰,达到41.90‰,1963年达到53.47‰,为历史最高峰。1964年人口出生率开始下降,当年即下降到39.91‰,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下降到30.77‰,由于“文化大革命”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冲击,1968年又上升到36.09‰,此后平稳下降,到1990年下降到16.87‰,1995年下降到12.42‰(不含滨海3区)。蓟县、宝坻县、武清县、宁河县、静海县自1972年从河北省划归天津市管辖后,人口出生率一直稳步下降,1972年5县人口出生率为24.63‰,到1995年下降到14.27‰,下降了10.36个千分点。
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是反映育龄妇女生育水平的统计数据。1950年以来,天津郊区每10年期末的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分别为:1950年8.99,1960年5.95,1970年4.73,1980年1.53,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显示,1989年天津郊区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37。1972年五县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4.20,1989年为2.31,1995年进一步下降到1.48。
2.计划生育率显著提高,人口出生孩次构成发生明显变化。1979年天津市开始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生育政策,当年农村计划生育率为61.8%;以后逐年提高,1982年为82.5%,1985年达到92.12%,1990年为93.18%,1995年为96.60%。从1979—1995年,计划生育率提高了34.8个百分点。
计划生育的实现程度还表现在人口出生孩次构成上。1979年与1995年相比,天津市农村出生人口中,一孩、二孩和多孩出生的构成比例由47.6:32.3:20.1转变为81.16:18.71:0.12。一孩比例上升了33.56个百分点,多孩比例下降了19.98个百分点。
3.农民生育观念发生明显变化。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育龄群众越来越多,据天津市1982年5%生育率抽样调查,郊区、县已婚育龄妇女现有子女数构成比例分别为无孩12.91%和11.09%;一孩23.90%和22.84%;二孩20.42%和23.49%;多孩42.81%和42.57%。据市计划生育部门1996年统计,上述构成比例分别为无孩4.92%和4.39%;一孩66.58%和44.41%;二孩22.66%和40.98%;多孩5.84%和10.22%。其中现有一孩比例提高了42.68和21.57个百分点;多孩比例下降了36.97和32.35个百分点。
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农民的生育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许多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育龄夫妇不再申请生育二胎或主动退掉二胎生育指标,表示终身只要一个孩子。据统计,从1992年以来,全市农村约有6 999对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育龄夫妇主动退掉二胎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