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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 计划收购(统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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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二) 计划收购(统购)

(二) 计划收购(统购)

1.粮食。北京郊区农村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以后,先后采取了“自报公议”、“定产、定购、定销”、“购销包干”和“一定几年”等几种购销办法。1953年和1954年,北京市实行了“自报公议”核定粮食统购任务的办法。当时的政策,对余粮户的余粮,国家也不是全部收购,而要按给余粮户留一点的原则;如果余粮很少(不足百斤者),则不动员出售。1953年年底,当时北京郊区的6个郊区,自报公议交售余粮共计825万公斤,加上公粮和统购统销开始前收购的部分,1953年连征带购3706.5万公斤,占当年粮食总产量的近30%。1955年至1957年,北京市实行了“定产、定购、定销”的收购办法。定产,就是按粮田的单位面积常年产量以户计算,根据农田土地质量和自然条件,结合其经营条件评定。定购,就是国家向余粮户统购其余粮数量的80%~90%,定购任务一定3年不变。定销,就是把国家向农民统销的粮食数量核定下来,对象是农村各种类型的缺粮户。1955年,实行“三定”的数量分别为10370.5万公斤、1320.5万公斤、4420万公斤。1958—1960年的3年中,北京市对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了“按粮食实产算账,余购缺供,余粮购9留1”的办法。1960年至1964年,北京市实行了粮食购销“包干”的办法。开始实行的是“活包干”的办法:对社队实行粮食包产,生产队当年收获的粮食,在包产以内部分,余粮队仍实行余粮购9留1;超过包产的增产部分,购4留6。1962年开始实行“死包干”,即实行包产。包产数量以外,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减一定比例,把国家粮食购销数量包死。多产时,对余粮队不多购、对缺粮队不减销。为了争取粮食生产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国家对多产粮、多卖粮的,实行了各种形式的奖励办法。北京市当时的奖励办法为:人均交粮数量在年5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的,按售价的10%奖励;超过100公斤的,按售价的15%奖励。以外,北京市还根据中央精神,实行售粮的工业品奖励和农村购货券的奖励办法以及以工业品换购余粮的办法。1965年至1970年的几年间,北京市实行了粮食征购基数一定3年的收购办法。1965年秋,中央分配给北京市“一定3年”的征购基数是1.6亿公斤,北京市增加了8.6%的保险系数,市对各区县分配的征购基数是1.735亿公斤。这一时期的奖励办法改为奖励现金和奖励化肥。1971年开始的十余年间,北京市实行了粮食征购基数一定5年不变。中央分配给北京市的收购任务是1.65亿公斤。北京市下达各区县的任务为1.75亿公斤。由于郊区粮食增产,这些年北京市每年实际交售粮食都在2.5亿公斤以上。
2.生猪。1954年开始,实行了派养派购的办法。1955年7月至1956年6月,中央分配北京市的生猪派购指标为6万头。北京市规定的交售规格为毛重65公斤以上、出肉45公斤以上。实行派养派购后,本市各机关团体及私商均不得再到农村自由采购。为鼓励派购户售猪,在完成派购任务后,可按派购肥猪总数抽出10%留给出售农户分食自用。从1956年起,北京市开始实行发放生猪预购订金制度。为了纠正“左”的错误,保护农民利益,1961年初,北京市实行了生猪购留比例和粮食奖励办法。开始实行农民个人养猪“购6留4”,生产队饲养的“购9留1”,农村食堂饲养的“购1留9”。收购时按比例留猪或发给肉票。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民养猪积极性,1962年11月,把集体交售肥猪的购留比例改为“购7留3”。从1961年开始,北京市还实行了收购社员和生产队肥猪给予饲料粮补助:毛重60公斤以上的补精饲料20公斤,55公斤以上的补15公斤,50公斤以上的补10公斤。后来,又把补助精饲料改为奖售饲料粮。毛重40~50公斤的猪奖25公斤,50~55公斤的奖35公斤,55~60公斤的猪奖40公斤,60公斤以上的奖50公斤。与此同时,还实行了售猪发给一定比例农村购货券的政策。这以后,还几次调整了收猪等级和奖售饲料粮标准。
3.蔬菜。1954年起由供销合作社蔬菜经理部统一管理城郊18个蔬菜批发市场。上市的蔬菜要一律通过市场由菜站收购或代为介绍成交,统一规定市场批发价格,禁止场外交易。这种作法被称之为统购包销。1956年下半年开始,又实行了大路菜由国营公司经营,非主要品种菜由国营公司经营一部分。凡由国营公司经营的,一律与农业社签订产销合同。合同内的菜由公司统购包销,合同以外的菜允许农业社自销。从1957年5月起,又限制了农业社的自销,进一步加强了统购包销政策。“大跃进”时期,凡集体生产的蔬菜全部按计划合同由国营商业统购包销,社员自留地种的蔬菜,自食有余部分也要卖给国营商业,不准到自由市场出售。不许厂矿、学校、机关到郊区菜田买菜。1961年10月30日,北京市决定对京郊菜农实行菜粮挂钩政策。菜区菜农年人均口粮175公斤,其中150公斤为基本口粮,25公斤为奖售粮。奖励的原则,是以数量为基础,兼顾品种,照顾淡季,鼓励贮存,提高质量。菜农多向国家交售商品菜,可多得奖售粮。
4.鲜蛋。1958年以前,鲜蛋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收购和贩运经营。这以后,北京市实行了机关、厂矿到产地采购须经批准,在指定地区按国家牌价收购,小商小贩只能为国营商业代购。并加强了对鲜蛋收购工作的管理。1961年4月起,北京市实行了对鲜蛋派购政策。生产队和社员的产蛋母鸡一年内1只派购0.75公斤,多卖的另外有奖。1963年起,鸡蛋实行了议购议销。
5.牛奶。1952年农业部在北京建立了国营北京牛奶站。公私合营后的1956年,国营北京市牛奶站成立;1968年,牛奶站更名为北京市牛奶公司。牛奶站和牛奶公司的任务是统一收购全市生产的牛奶,加工制造以消毒奶为主的奶品,统一供应消费者。改革开放前,北京市消费的牛奶主要由本市国营农场生产。1962年前的供销政策是计划供应、保重点。1963年以后,由于牛奶生产的大发展以及“文革”期间喝“营养奶”人数的大量减少,牛奶实行敞开供应。鲜牛奶的流通方式较为特殊,“文革”前主要是由牛奶站的送奶员送奶到户,这之后则主要实行消费者到点取奶。北京市最多时曾有1400多个取奶点。
由于北京是一个有几百万消费人口的大城市,从郊区农村收购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远远不能满足首都市场的需要。因此,商业部每年都要从全国各地调运大量粮食和农副产品进京。统一调拨成为北京市农副产品计划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按计划逐年或逐季、逐月调入农副产品外,当发生某一物品供应紧张时,即报请中央通过统一调拨及时安排调入。如1961年,粮食部为解决北京发生浮肿病急需的大豆,仅用了4天时间就从黑龙江省调京大豆1万吨。各省、市、自治区宁愿自己少吃也要保证首都的供应。1961年,山东、河南、江苏等省油料严重减产,但在食油供应极端困难的情况下,超额完成了调给北京的油脂油料任务。除统、派购物资以外,三类物资由地方管理。为了争取三类物资的货源,在统一调拨以外,市有关部门还派出大量采购员,赴外省市采购北京市急需的副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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