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助
补助的主要形式是对优抚对象的临时补助和定期定量补助。定期补助在河北省是50年代末实行的,对象主要是孤老烈属和烈士遗孤、在乡三等残废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等。补助标准1~5元。后来随着三等残废军人和烈属改为抚恤,补助对象主要成为在乡复员军人,标准也有所增加。1986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通知精神,河北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发出 《关于进一步做好定期定量补助工作切实解决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通知》,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解决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农村抗日战争入伍的一般可掌握在每人每月 13元左右,解放战争入伍的一般可掌握在每人每月 11元左右。城镇一般可掌握在每人每月20元。是年全省共有172 694名优抚对象享受补助,其中在乡复员军人163 784人,占80.5%,全年共用定补经费1 921万元。
1987年、1989年、1990年、1995年,河北省又多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1996年,全省老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达到每人每月35元,全省年定补经费达8 17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