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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 统购统销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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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二) 统购统销时期

(二) 统购统销时期

1.粮食购销。1953年国家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其主要内容和变化情况是:
(1)计划购销。1953年11月对农村粮食实行计划购销。是年,市人民政府根据粮食产量和农民用粮数量 (口粮、种子和饲料粮),确定计划收购73 000吨。收购政策是: 保证农民吃饱,稍有富余粮,对其余粮进行收购。一般作物户按其缴纳公粮后存粮计算,每人平均225千克以上者为余粮户,国家收购余粮的90%~95%; 对种植稻谷、小麦户,除留少量食用外,国家全部收购,其口粮不足部分由国家供应其他杂粮,时称“大购大销”。在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的同时,取消了私营粮商经营粮食的活动。在国家完成收购任务后,农民可以上市互相调剂粮食。与此同时,对小麦粉实行计划供应,根据郊区农村种植情况,对园田村、稻田村、旱田村 (种植杂粮的村) 制定了不同的供应标准: 园田村每人每月3千克; 稻田村每人每月2千克; 旱田村和园、稻田村的一般农作物户一般不供应。1954年1月,又对缺粮户的小麦粉供应标准做了调整,根据各村距市区远近和种粮种类确定不同供应标准: 市郊结合村每人每月4千克; 距市5千米左右的园、稻田村每人每月3千克; 距市15千米的园、稻田村每人每月2千克; 超过15千米的园、稻、旱兼作及稻田村每人每月1.5千克; 一般旱田村每人每月1千克。
(2)定产定购定销。简称“三定”。1955年3月,天津市人民委员会规定,以1954年实际产量为基础,加上1955年计划增产部分为定产依据; 根据定产数量减去口粮、种子、饲料粮、机动粮为余粮,余粮的85%或95%为定购数量,歉收地区酌减,丰收地区酌增;产量不足留用粮的,由国家按规定标准给予定销。并将“三定”数字分配到乡,由乡人民委员会发动群众讨论,划清余缺,评定各农户产购销数量。1955粮食年度,全市农村定产175 570吨、定购65 665吨、定销27640吨。
随着农业合作化发展,市人民委员会于1956年6月决定将“三定”到户的粮食产购销数字改由农业社统一计算。天津郊区普遍建立起人民公社后,1959年4月将“三定”到社一律改为“三定”到队,计算粮食余缺和购销数字。基本上仍按上述办法。1959粮食年度全市农村定产108 310吨、定购65000吨、定销95 000吨,购销相抵逆差3万吨。
(3)一定几年。1962年以来实行定期购销包干办法,先后实行了一定一年至五年不变四种办法。
一定一年。1962年6月,天津市人民委员会决定,从当年7月1日起对农村粮食实行购销包干到生产大队,落实到生产队。同时贯彻小队死、大队活的原则,即大队根据国家分配的包干任务,再增加5%~10%的机动数一并包到生产队,一次包死,春包秋购,一年一定。生产大队、公社和区一律不准包死,以利丰歉调剂。1963年调整为将粮食产购销指标包干到区,增产不增购。由区根据市分配的任务再加上10%左右的机动数,连同购销指标一并落实到生产队。机动数由区掌握,用于丰歉调剂。
一定两年。1966年粮食年度对农村粮食购销实行一定两年。当时正处于“文化大革命”动乱之际,一定两年和包干任务延续到1970年。
一定三年。从1970年粮食年度起,粮食征购一定三年不变,主要是调整任务,合理负担。根据1966—1968年粮食年度郊区实际粮食产量和征购数量,确定每个粮食年度征购4.5万吨,统销3万吨,购销顺差1.5万吨。粮食总产量扣除种子、饲料粮,人均在180千克以上的为余粮队;人均不足162千克的为缺粮队,由国家供应到这个标准。
一定五年。1972年3月,天津郊区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五年的政策。全市每个粮食年度征购4.5万吨、统销3万吨。是年,由于遇到了严重干旱,粮食总产量比上年减少55%。因此,1972年粮食年度征购指标下调了65.6%,农村统销指标增加了20.5%。1973—1975年粮食年度,由于水源缺乏,大面积改稻种旱,对农村粮食购销政策又作了相应调整:旱田仍执行一定五年购销指标;稻改旱地区粮食征购任务不定,根据实产,社员人均口粮超过180千克的社队,实行超产超购超奖办法;个别不能达到自给的社队,国家按162千克的口粮标准给予统销。1976—1982年粮食年度,全市粮食征购基数为95 150吨,一定五年不变,同时规定粮油征购基数可以互相抵顶,比例为0.5千克油抵顶6千克粮食。
(4)购销包干。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从1982粮食年度起,天津市对郊县农村实行粮食征购、销售包干,一定三年不变。各郊县粮食征购包干任务为15万吨(其中基数95 150吨,其余为超购),农村缺粮统销为10.35万吨。包干指标实行三年统算,丰年可以多购少销,歉年可以少购多销,但不能突破三年购销包干总指标。原规定的粮油征购基数互相抵顶的办法即行废止。同时,实行粮食超购加价款的包干。
1984年,在农村已普遍实行生产责任制,为简化结算手续,纠正征购基数畸轻畸重不合理的现象,是年9月,经商业部、财政部批复同意,天津市从1984年秋粮征购起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办法。凡农民交售给国家的粮食一律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办法收购,加价幅度为统购价的50%。
2.油脂油料购销。
(1)收购。根据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从1953年11月起与粮食计划收购同时进行。天津市规定对郊区生产油料的农户除留足种子、口油外,其余油料统购95%;对非生产油料的农户不再供应食油。油料的统购委托给郊区供销合作社代办。1957年,郊区农民食用油改由国家供应。为了多掌握油源,天津市在是年秋粮统购办法中规定:农业社(户)种的花生按实产每亩留足种子10千克后,国家统购95%;芝麻每亩留种0.5~1千克、棉籽每亩留种6千克、葵花籽每亩留种1~1.5千克、蓖麻籽每亩留种1~2千克,其余全部由国家统购。
1958年,为发展油料生产,对油脂油料实行“大购大销”。1960年,全国油料普遍减产歉收,这时天津市已划归河北省,省粮食厅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各种油料产量减去应留种子后,总和折油每人全年平均不到0.75千克的,所产油料国家不统购,也不供应,棉籽随棉花统购部分除棉种外由国家返还食油;总和折油每人全年平均在0.75千克以上的,花生统购95%、棉籽随棉统购、芝麻统购70%~80%(其余留队抵顶供应指标)、胡麻籽和芥菜籽统购95%、葵花籽和蓖麻籽统购95%。
1966年以后,天津郊区油料生产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产量徘徊不前。到1971年9月,天津市决定对郊区农民的食用油从是年起,4年之内只购不销。生产队生产的油料折油每人超过2千克以上的部分均由国家征购。1972年3月,改变了只购不销的政策,按基本核算单位计算,留足种子后有余的国家征购90%。属于统购任务内的,国家按出饼率返销油饼;属于超购部分国家加价20%奖励。为完成国家下达的油料征购任务,郊区农民的食用油国家按规定标准供应。
1972年11月,天津市第二商业局制定了收购蓖麻籽的奖励政策:凡本市集体和个人利用闲散土地种植的蓖麻籽,每交售50千克奖售食油1.25千克。1974年,又制定了郊县农业人口留油料兑换食油的办法:凡完成油料统购任务后留作口油的油料,由生产队统一向国家兑换食油。
1975年1月,为实现4个郊区从1975年和5个郊县从1976年起农业人口不再供应食油的目标,天津市下达种植油料2万公顷、收购油脂575吨的计划。是年4月,市粮食局规定生产队生产的油料购留标准:集中生产油队每人留口油1.25千克,一般产油队每人留口油1千克,产油平均每人不足1千克的国家不购不销;生产队按标准留下口油和种子后,在一定五年收购基数以内的,国家收购90%,超过收购基数部分,国家收购80%,并给予加价30%奖励。1978年国家提高油料收购价格。天津市明确多产、多交、多吃的原则,凡油料种植集中、贡献大的生产队,除留种子外,国家征购70%,但队留部分人均不得超过3千克;如人均不足1千克的可留足1千克,其余国家全部统购。
1982年,国务院规定,葵花籽在主产区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加价;在分散地区实行议购议销。1983年,天津市改按议价收购。1984年4月和10月,天津市的蓖麻籽和桐油先后退出统购统销。实行统购统销的油脂只有花生油、棉籽油、豆油、芝麻油4个品种。
(2)销售。自1954年3月起,天津市实行食油计划供应,根据郊区农民生活情况实行分等供应办法:距市区远的农民每人每月3两(16两折500克,下同);邻近市区的农民每人每月4两,生活水平低的农民每人每月2两(此属内部掌握,凭购油折买油)。1957年,天津近郊农民食用油提高到每人每月5两,远郊农民每人每月4两。春节、国庆节每人补助供应4两。1959年,天津食油供应紧张,天津市将近郊农民口油定量由5两降为3两,1960年又由3两降为2两。1961年9月又降为1.5两。1962年6月再降至1两。
1964年国民经济好转,油脂油料生产增加,天津近郊农民口油定量提高到每人每月3两(10两折500克,下同)。是年8月,郊区农民口油定量增加到4两。1971年9月,根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棉花、油料、糖料生产会议精神,天津市对郊区农民的食用油从是年起只购不销。但到1972年3月,郊区农民的食用油又由国家按规定标准供应。1974年,天津市革命委员会确定,从翌年1月起,对郊区农业人口不再供应口油、麻酱和花生果。但对粮田队的农业人口按每人每年补助食油5两计算,将指标交给各郊区掌握使用,到1976年不再补助。对近郊菜田基地队的菜农口油,每人每月仍供应2两,1981年改为3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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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统购统销时期

(二) 统购统销时期(1954—1984年)

天津市从1954年9月15日起,对棉花、棉布实行统购统销。农民生产的棉花除自留棉以外,全部由国营花纱布公司委托供销社收购;私营商贩一律不得从事收购籽棉、皮棉和籽棉的加工业务。为了保证城市居民对絮棉的需要,从1957年9月21日起,对民用絮棉实行凭票供应,规定非农业人口每年供棉0.35千克。这种计划供应办法,一直延续到1984年底。28年间,供销社供应全市絮棉6.14万吨。此间,棉花购销实行了以下政策:
(1)奖售政策。60年代初期,为鼓励农民发展棉花生产,对收购棉花实行奖售物资的办法,即农民每交售50千克棉花,奖售化肥25千克;1962年以后,提高到35千克;1978年,又提高到40千克。同时,为解决棉农口粮问题,每交售1千克皮棉可折合供应8千克口粮。1980年后,实行“棉粮挂钩”,即以签订的棉花合同为基数,每超交1千克皮棉,奖售2千克粮食。在国家规定的奖励化肥、柴油外,由市再奖售综合价化肥35千克、柴油2.5千克。这些奖售办法,直到1985年以后,才逐步取消。
(2)自留棉政策。依照收购规定标准,允许棉农将少量棉花留作生活之用。1956年前允许棉农自留棉1.5千克;1957年以后,逐步减为1.25千克、0.75千克和0.25千克;1984年以后取消了自留棉政策。在1977和1978两年中,为了多收棉,还采取以布票换自留棉的办法,即以5市尺布票换购0.5千克皮棉,先后以69.3万米和65.3万米布票分别换购皮棉208吨和196吨。此后,即停止换购。
(3)收购加价政策。从1979年,为鼓励农民多种棉,在收购牌价以外,实行超购加价奖励办法。规定以天津市1976—1978年3年平均收购量作为基数,超购部分实行加价30%的奖励,加价款由中央财政负担,由棉花收购单位直接付给交棉单位或棉农。
1984年起,为调动农民种棉积极性,全面推行比例加价法,按“倒二八”加价,即20%按牌价收购,80%按加价30%收购。使每50千克收购价由145.80元,加价到180.79元,从而激发了农民种棉积极性。当年全市棉花播种面积达3.8万公顷,创历史最高水平。棉花收购量也创历史纪录,达到2.85万吨。1985年后,随着棉花产过于需,即逐步取消了加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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