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组织建设
1. 组织机构的建设。按照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浙江省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包括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1)村民会议。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权力机构,由本村全体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可以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参加,必要时,还可以邀请本村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社团派代表参加。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5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的任务主要是,讨论和决定本居住区内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选举、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2)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的常设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是:处理全村的日常事务,受全体村民的监督;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村民会议的决定,组织和开展全村的各项群众自治活动,统一领导和协调所属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工作。村民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在决定问题的时候,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3) 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有的还设立了民政福利、计划生育等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由3—5人组成,其主任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较大的村,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较小的村一般不设专门工作委员会,其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4) 村民小组。是农村生产、生活最基本的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村民小组按辖区内村民居住情况划分。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由本村民小组村民推选或由村民委员会委员兼任。组长负责召集本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村民小组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平湖、余杭、龙游、桐庐、象山等县,还订立了村民小组长的岗位职责,并以乡为单位对村民小组长进行上岗培训,明确职责,布置任务,交待办法。
2. 干部队伍的建设。1989年,浙江省开始全面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改村民委员会成员“任命制”为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各地村民委员会干部的产生程序,大致可分为三步:
❶成立选举领导小组。一般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党员代表、老干部代表及村民代表3—5人;
❷确定正式候选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正式候选人,由村民酝酿讨论,联合直接提名,再几上几下进行筛选,最后正式确定;
❸召开选举大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的干部。1987—1989年的3年间,浙江省先后培训了近4万名乡镇干部和7万名村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有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农村改革和发展经济的各项政策,基层政权建设常识,法律知识,科学技术知识等。从1989年开始,各地以办培训班或以会代训的形式,普遍对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干部进行上岗培训。培训的重点是,学习、理解、掌握《村委会组织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村民自治的基本常识和方法、以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知识等。据统计,5年内浙江省先后培训了10余万名村干部。通过培训,使广大村干部的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
3.制度建设。
(1) 民主选举制度。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制度,即由广大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委员,村民小组的组长也民主选举产生。
(2) 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制度。村民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3)村民委员会干部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的制定、考核、奖惩办法,一般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制定。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岗位职责是:主持村民委员会全面工作,并做好自己分工负责的工作。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的岗位职责是:协助主任工作,并主管分工由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主任提出工作建议和汇报自己分管工作的处理意见。村民委员会委员的岗位职责是:做好自己负责的工作,并向主任、副主任汇报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处理意见。
(4)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内容包括: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办公时间;值班和交接班办法;公章的管理和使用; 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等。
(5) 财务管理制度。对村民委员会向村民或村经济组织筹集的经费,以及办理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所需的费用,进行严格管理,并做到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或经济组织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