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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粮食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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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粮食价格

(二)粮食价格

湖南粮食主产稻谷, 其他品种有小麦、玉米、高粱、红薯、黄豆、蚕豆等。在日常生活中, 人们习惯把稻谷称为主粮, 其余叫做杂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粮食价格随市场供求、生产季节、年景丰歉及战争的影响而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粮食价格逐步提高, 销售价格基本稳定。
1.收购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 市场物价混乱的现象尚未完全制止, 各地价格相差较大,粮食价格仍呈上涨趋势。1950年, 全省平均每50千克收购价格: 稻谷4.02元, 小麦7.66元, 黄豆9.62元, 蚕豆6.25元。是年11月, 政府紧缩资金, 压缩收购, 卖粮者多, 买粮者少, 年底粮价下跌。翌年,为保证农民利益, 掌握货源, 省政府决定敞开收购,使收购价格略高于上年。全省每50千克平均收购价格: 稻谷4.56元, 小麦8.87元, 黄豆10.61元, 蚕豆5.89元。1952年, 粮食收购价总水平基本平稳,但品种比价有变化。全省每50千克平均收购价格:稻谷4.9元, 比上年提高7.86%; 小麦为7.64元,比上年下降13.87%; 黄豆9.93元, 比上年下降6.41%; 蚕豆5.99元, 比上年提高1.2%。1953年,全省每50千克平均收购价格: 稻谷5.36元, 小麦7.9元, 黄豆11.26元, 蚕豆5.78元, 分别比上年提高9.39%、3.40%、13.39%、降低3.50%。
1953年由于农业生产未完成计划, 同时国家进入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 需要大量粮食, 使得粮食供求矛盾突出。为解决粮食市场供求之间的尖锐矛盾, 稳定市场物价, 制止投机活动,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3年11月23日发布 《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 要求各地严格控制粮源, 实行统一收购, 禁止自由交易。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价格由国家统一安排。根据中央指示精神, 湖南省人民政府以各地当时市场价为基础, 对1954年粮食收购价格作了安排, 全省平均每50千克稻谷5.36元,小麦7.63元, 黄豆9.41元, 蚕豆5.38元。其后几年, 粮食收购价格基本未动。1958年, 因职工人数增加很多, 农产品严重供不应求, 加之农业产品成本上升, 为补偿农业生产成本, 调节供求, 不致使工农业产品剪刀差扩大, 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稻谷收购价格, 全省每50千克稻谷由5.45元调为5.9元。
1960年, 因农业遭灾, 粮食产量大幅度下降, 市场供应很紧, 为促进生产发展, 湖南省人民委员会于是年4月28日发出 《关于调整粮食统购价格的通知》, 决定调整稻谷和小麦的统购价格。全省每50千克平均购价为: 稻谷由5.9元调为6.2元, 小麦由7.63元调为8.3元, 调幅分别为5.90%和8.65%。并规定玉米、高粱与稻谷同价, 但现行价格高于调整价格的, 仍保持原价。黄豆收购价格未作调整, 但由于湘西自治州较全省平均价格低40%左右, 故将其购价由8.33元调为9.63元 (其中吉首市的购价由8.50元调为10元)。此次调整后各地区的平均价格水平为: 稻谷长沙市7元, 株洲市6.7元, 湘潭专区6.48元, 常德专区6.4元, 衡阳专区6.3元, 郴州专区6.3元, 邵阳专区6.19元, 黔阳专区5.78元, 湘西自治州5.69元; 小麦: 长沙市9.4元, 株洲市9元,湘潭专区8.52元, 常德专区8.2元, 衡阳专区8.63元, 郴州专区8.5元, 邵阳专区8.34元, 黔阳专区7.98元, 湘西自治州7.8元。
翌年, 因市场商品供应更紧, 为发挥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 湖南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部署, 于5月 17日发出 《关于提高粮食统购价格的通知》, 决定自是年春粮收购之日起, 大幅度提高粮食统购价格。全省平均每50千克稻谷、玉米由6.20元调为8元,提高29.03%; 小麦由8.3元调为11元, 提高32.53%; 黄豆由 11.77元调为13.5元, 提高14.7%。
为鼓励农民增产粮食, 向国家提供更多的商品粮, 支持国家经济建设, 湖南省物价委员会和湖南省粮食厅根据国家统一安排, 于1965年7月28日发出《关于提高稻谷统购价格的通知》, 决定自新粮上市之日起, 全省每50千克稻谷购价由8元调为8.3元。
稻谷统购价格调整后, 稻谷与其他粮食品种之间的比价出现新的不合理。为解决这一问题, 湖南省物价委员会和湖南省粮食厅于是年8月26日发出 《关于提高小麦、玉米、高粱统购价格的通知》, 决定自秋粮收购开始时调整小麦、玉米、高粱统购价格。全省平均每50千克小麦统购价格由11元调为11.3元,玉米由8元调为8.3元, 高粱由7.5元调为8元。为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1966年, 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 决定从新粮上市起, 较大幅度地调整粮食收购价格, 每50千克稻谷由8.3元调为9.5元,小麦由 11.3元调为13元, 大豆由13.5元调为16.26元, 蚕豆由12.07元调为14元。
其后几年, 因受 “文化大革命” 的影响, 粮食收购价格没有变动。
为满足市场副食品需要, 促进豆类生产发展,1978年3月 16日, 湖南省计划委员会和湖南省粮食局联合发出 《关于提高大豆统购价格的通知》, 决定从5月1日起将大豆 (包括黄豆、黑豆、青豆、禾根豆) 的统购价格每50千克由16.27元调为21元, 提高29.07%, 同时取消地区差价, 实行全省统一收购价格。
1979年, 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 为改变农业生产徘徊的局面, 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国家决定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从是年5月 1 日起,湖南每50千克稻谷统购价格由9.5元调为11.55元,小麦由13元调为15.7元, 大豆由21元调为24元,蚕豆由14元调为18元。同时规定, 统购价格仍实行全省一价。1981年6月, 湖南省物价委员会和湖南省粮食厅发出通知, 决定自是年8月1日起, 将黄豆统购价格每50千克由24元调为36元。黄豆价格大幅度提高后, 出现产大于销的局面, 为此, 湖南省物价局和湖南省粮食局决定从1984年4月23日起, 将黄豆统购价格调低2元, 即每50千克34元。
1985年1月, 为给农民以较大的自主权, 进一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中共中央决定取消实行31年的粮食统购制度, 除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实行合同定购外, 其余品种允许自由购销。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文件精神, 发出 《关于调整粮油购销价格的通知》, 规定合同定购价格: 稻谷每50千克15. 59元, 小麦21.2元, 玉米15.66元, 大豆仍按34元收购, 完成合同定购任务以后剩余粮食可进入市场自由购销, 价格随行就市。
由于1985年放开了大部分农产品价格, 而国家管价的粮食品种价格显得偏低, 比价也不合理。为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湖南省物价局决定自1987年4月1日起, 提高合同定购价格, 每50千克稻谷由15.59元调为17.09元, 玉米由15.66元调为17.17元, 小麦由21.20元调为23元, 大豆由34元调为36元。合同定购价格提高后, 定购价与议购价的价差仍然较大, 影响合同定购任务的完成。为缓解合同定购价格偏低的状况, 促进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的完成, 湖南省物价局和湖南省粮食局根据国家通知精神, 于1989年元月24日发出 《关于1989年调整部分粮油收购价格的通知》, 决定每50千克稻谷由17.09元调为22.1元, 小麦由23元调为24.5元, 玉米由17.17元调为18.3元。同时, 为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 湖南省粮食局报经省政府同意, 决定对贫困地区(包括吉首、龙山、永顺、保靖、古丈、花垣、泸溪、凤凰、桂东、麻阳、新晃、通道、城步、江华、永定、桑植) 的定购粮食收购价格予以优惠, 每50千克籼稻25.88元, 粳稻29.58元, 糯稻30.98元, 小麦29.90元, 玉米23.60元, 红薯干20.06元。
1991年湖南省政府决定, 从晚稻收购开始, 每50千克中等晚籼稻定购价格加价1.40元, 即由22.10元调高到23.50元, 其中统购价由16.37元调高到17.77元,早籼稻、中籼稻价格仍维持不变。1992年,为促进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决定从4月1日起适当提高粮食定购价格, 每50千克中等质量粮食定购价格: 小麦由24.50元, 提高到30.40元, 粳稻由25.80元提高到30.80元, 早、中籼稻由22.10元, 晚籼稻由23.50元提高到27.50元, 玉米由18.20元提高到21.20元, 糯稻由27.20元提高到32元。1993年湖南粮食购价基本放开, 粮价下降较多, 每50千克粮食市场收购价25~30元左右。1994年为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国务院决定从6月 10日起提高定购粮食收购价格, 每50千克中等质量的早籼稻提高到44元、中籼稻48元、晚籼稻53元、粳稻54元、小麦51元、玉米46元、大豆88元、早稻优质稻55元,另每50千克稻谷省政府价外补贴2元。1995年湖南粮食定购价仍维持1994年水平不变, 每50千克早籼稻、中籼稻、早稻优质稻增加价外补贴4元, 晚籼稻、粳稻、晚稻优质稻增加价外补贴6元。
2.销售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 解放战争尚未结束, 湖南粮食除供应本省外, 还需支援前线。其时粮商乘机抢购囤积, 惜售闭粜, 因此, 粮食供求关系紧张, 人民政府虽千方百计掌握粮源, 投放市场, 粮价仍不断上涨。全省平均每50千克标二大米 (下同) 销售价格: 1950年6.59元, 1951年7.53元, 1952年7.8元, 1953年8.15元, 1953年比1950年上涨23.67%。随着经济建设速度的加快, 城市和工矿区人口迅速增加, 国家对粮食的需求越来越大,为有利于稳定粮价, 中央人民政府于1953年11月作出决定, 对城市人民和农村缺粮人口实行粮食计划供应, 即实行粮食定量配售政策。粮食价格由中央统一管理。1954年, 湖南省每50千克粮食全省平均销售价格为: 大米8.15元, 面粉19.07元。
1955年, 除个别市场价格稍有调整外, 其他市场均保持在1954年的水平上。因此, 全省粮价总水平基本未动。其后几年也未作调整。
1961年5月, 全省粮食统购价格调高以后, 统销价格仍未调整, 出现购销价格倒挂现象。这对稳定市场物价虽有作用, 但加重了国家的负担。尤其是农村, 每50千克收购价格提为8元, 销价仍为5.9元。为减轻财政负担, 保证城镇居民的正常生活, 克服农村购销工作中的弊端, 湖南省人民委员会于1963年8月批准省物价委员会和省粮食厅《关于提高农村粮食统销价格和工商行业用粮价格的报告》, 决定自是年9月10日起, 提高农村统销粮和工商行业用粮的价格, 使之达到购销同价。这次调整的农村统销粮的范围包括: 国家供应给粮农、林农、棉农,其他经济作物区农民及灾区、缺粮区农民的口粮。全省平均每50千克稻谷价格由5.9元调为8元, 调幅为35.59%;大米由8.52元调为11.6元, 调幅36.15%; 玉米由6.21元调为8元, 调幅28.8%; 高粱由6.91元调为7.5元, 调幅8.54%; 黄豆由13.68元调为14.31元,调幅4.6%。
1966年, 粮食统购价格再次提高, 为理顺价格,湖南省物价委员会和湖南省粮食厅报经省人民委员会同意, 从是年8月1日起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各种成品粮和大豆的统销价格按照城市 (包括省会城市、省辖市和较大工矿区) 在统购价加加工费的基础上再稍提高一些, 其他城镇和农村按统购价加加工费的原则调整, 其他原粮一律购销同价。面粉和原粮实行全省一价。
长沙、衡阳、湘潭、株洲每50千克大米统销价:标二籼米为14.2元, 标二粳米15.3元, 标二糯米17元; 每50千克面粉统销价: 标准面粉17元, 富强面粉23元。
全省原粮统销价格: 每50千克籼稻为9.5元,粳稻11元, 糯稻11.9元, 小麦13元, 玉米9.5元。
为减轻财政负担, 1979年2月24日, 湖南省粮食局报经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同意, 决定对计划外销售给县城以上工商行业和县以下主要集镇饮食业的粮食实行议价供应, 全省统一议销价格为每50千克标二大米29元, 标准面粉36元, 富强粉43元, 大豆45元, 玉米21元。4月 1日, 湖南省粮食局决定全省非行业用粮的议销价格, 与上述行业用粮执行同价。
1979年5月1日, 全省粮食统购价格进行调整,统购价格提高后, 根据销售对象的不同情况, 对销售价格作不同处理:
(1) 对城乡非农业人口的定量口粮和补助粮, 计划内供应的工商行业用粮和饲料, 农村经济作物队、蔬菜队、林业队、渔业队的定销粮, 国营林场、园艺场、畜牧场 (队) 以及历史缺粮队的统销粮, 农村社办企事业人员 (民办教员、医务人员、信用社干部、广播员、电话员等) 由国家统销的口粮, 基建、水利民工和亦工亦农人员的补助粮, 销售价格一律不动。
(2) 对农村的借销粮、返销粮、奖售粮、种子粮(就地收购就地销售一般种子)、饲料粮均按调整后的购价作为销售价, 即稻谷、玉米、粟米、大麦、燕麦每50千克11.55元, 小麦15.7元, 大豆24元。
根据粮食收购价格提高情况, 1980年10月, 湖南省粮食厅对议销价格作了调整。每50千克稻谷21元, 标二米30元。12月 1日, 提高其他粮食品种的议销价格: 每50千克富强粉43元, 标准粉17元, 大豆51元。
1982年11月, 湖南省物价委员会和省粮食厅将大豆议销价格每50千克调为43元。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 参照邻省价格水平, 湖南省物价局和省粮食局于1985年12月13日发出 《关于调整粳稻谷、优质大米统销价格的通知》, 决定自1986年元月1日起, 每50千克优质稻统销价格调为11.1元, 标二优质米调为16.1元, 粳稻谷调为10.1元, 标二粳米调为14.7元。
1989年4月1日, 因粮食定购价格提高, 湖南省物价局和省粮食局决定从7月1日起, 对返销农村的粮食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按购销同价供应的, 执行调整后的定购价格, 即籼稻22.1元, 粳籼25.8元,小麦24.5元, 玉米18.2元; 按统购价供应的, 均按调整后的统购价执行, 即籼稻16.37元, 粳稻19.11元, 小麦18.15元, 玉米13.48元; 按统销价格供应的, 价格不变。
1991年国务院为了解决60年代中期以来, 定量供应城镇居民的粮油统销价格一直未作调整, 但为了促进粮油生产, 1979年以后, 国家多次提高粮食收购价格, 形成粮油购销价格出现倒挂, 国家用于粮油的补贴逐年增加, 财政负担沉重的问题, 决定从5月1日起调整粮油统销价格。湖南省根据国务院安排, 对粮食统销价格作了具体安排, 两种粮食 (大米、面粉) 全省平均统销价格提高1角1分3厘, 各品种价格为每500克标二早籼米由0.142元提高到0.25元,标二晚籼米由0.142元提高到0.27元, 标准面粉由0.17元提高0.28元。1992年国务院决定在适当提高粮食定购价格的基础上, 从5月1日起再次提高粮食统销价格, 实现购销同价, 湖南省政府决定每500克标二早 (中) 籼米由0.25元提高到0.36元, 标二晚籼米由0.27元提高到0.40元, 标准面粉由0.28元提高到0.40元。1993年国家加大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力度, 湖南粮食销价基本放开, 从下半年开始粮价涨幅较大。1994年市场粮价大涨, 国家动用专项储备粮食平抑市场, 并在再次大幅度提高粮食定购价格的同时, 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粮食销价, 湖南长沙市每500克标一早籼米0.83元, 标一中籼米0.91元, 标一晚籼米0.93元。1995年粮食销价仍维持上年水平。

☚ (一)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   (三)食用植物油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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