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范围
1.管理上市商品。
(1)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者外,可以上市交易。国家实行合同定购的品种,在完成任务后可以上市出售。
(2)国家政策允许自销的工业品、手工业品,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必须进入指定市场交易的以外,可以在集市出售。
(3)单位和个人自有的旧农机具或其他价值贵重的旧物品,应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和车辆牌照,到指定的市场或场所出售,不准在场外交易。
(4)下列物品不准上市:
❶国家和政府规定实行统购专营,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准经营的商品;
❷国家明令保护不准捕杀、采集的珍贵、稀有动植物;
❸文物、珠宝、金银及其制品,废旧有色金属;
❹各种证件;
❺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❻迷信品及非法出版物(包括书刊、音像制品);
❼麻醉药品、假劣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❽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的食物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
❾国家及省政府规定不准上市出售的其他物品。
2.管理经营人员。
(1)凡进入集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
(2)进入集市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明码标价,亮证经营;从事季节性、临时性经营的农民应按指定的场所和地点经营,不准随意摆摊设点。
(3)所有经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经商、公平交易、货真价实、讲求信誉。
(4)个体劳动者协会要充分发挥“三自”(自我管理、教育、服务)的作用。场内固定经营户要按行业编组,定期组织学习政策法规,开展“文明经营户”竞赛评比活动。
(5)省外来云南从事商业、加工、修理、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原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经到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临时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6)省外的单位和个人到云南产区采购农副产品和物资,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准,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采购活动,并照章缴纳税费。
(7)个体行医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销售中西成药者,须持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游医药贩一律取缔。
(8)集市上禁止以下活动:
❶倒卖证券或以证券易物;
❷从国营、集体零售商店或者从市场零售摊点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
❸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出售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及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扰乱市场;
❺赌博、算命、看相、测字;
❻从事伤风败俗、野蛮恐怖、败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卖艺活动;
❼对商品作虚假广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