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法制建设
为扭转村镇建设无法可依、村镇建设法制工作薄弱的局面,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1982年,天津市政府颁布了《天津市贯彻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天津市关于切实解决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的几项规定》,具体规定了“用地标准”、“审批制度” 和“奖惩办法”。农民建房用地限额,地多人少的村,控制在每户0.02公顷; 地少人多的村控制在每户0.013公顷,最多不超过0.017公顷; 城镇近郊控制在每户0.01公顷,最多不超过0.013公顷,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步入有章可循的轨道。1985年以后,天津市制订了 《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具体制定了规划、建筑、土地管理、公路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乡镇和村也相应制定了规章制度。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发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简称《条例》)。这是我国村镇建设历史上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对村镇的划分,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村镇建筑施工,村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产籍,村镇公共设施,村容镇貌,村镇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及行政处罚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对村镇建设全过程进行统一管理的指导思想,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为尽快实施 《条例》,天津市政府于1993年11月颁发了《天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为进一步从法律上规范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天津市还相继发布实施了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使村镇建设法制化管理更加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