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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民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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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二)民国时期

(二)民国时期

民国建立初期,四川各地的基层政权组织基本上沿袭清制。县以下为区,设团总;小集市为乡,设团正;乡以下为保,设保正;保以下为甲,设甲长;甲以下为牌,设牌首。民国8年(1919年)和民国10年;北京政府先后颁布3县、乡自治法规,但因四川军阀混战,政局不稳,未能实施。民国19年(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市、县组织法,规定县以下设区、乡、镇、闾、邻。区的立法机关为区民大会,以本区公民出席投票,行使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执行机关为区公所,由区民大会选举区长1人,负责本区的日常自治事务工作。乡、镇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乡、镇民大会,执行机关为乡、镇公所,由乡、镇民大会选举乡、镇长1人,掌理本乡镇自治事务;并选举乡、镇监察委员会,由3—5人组成,负责监督本乡、镇财政和检举正副乡镇长违法失职等事项。闾、邻设居民会议,选举闾、邻长各1人。居民会议由闾、邻长召集,但须有半数以上居民出席始得开会。居民会议对闾、邻长有罢免权和改选权。
民国20年(1931年),蒋介石政权出于反共统治需要,改行联保制。四川遂于1935年开始清理户口,整编保甲。民国27年(1938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重庆行营颁发《整理川黔两省保甲方案》。当时的四川省政府据此制定了《四川省各县整理保甲施行规则》,通令各县一律遵行。全省清理户口、整编保甲工作于1939年结束。其间,将原乡、镇公所 一律改为联保,设联保办公处。联保按所辖户口多寡,分为四等:6 000户以上的为一等, 4 000—6 000户为二等,2 000—4 000户为三等,2 000户以下为四等。联保以下的组织为保,保以下为甲。原则上10甲为一保,也可一保多至15甲,少至6甲; 一般10户为一甲,但在人口稠密地区一甲可以多达15户,人口稀疏地区一甲可以少至6户。据民国28年(1939年)3月四川省民政厅统计,全省各县共设有483个区、4 502个联保、71 657个保、739 593个甲、7 536 840户、46 384 087人。
民国29年(1940年),国民政府开始推行新县制。其中心内容,是调整县以下基层组织,废除联保制,恢复乡、镇建制,清查户口,整编保甲,培训基层自治人员,建立基层民意机构,逐步实现地方自治。同年,省政府颁布《四川省各县乡、镇划分办法》,开始对原有乡、镇区划进行调整,撤销联保办公处,设立乡、镇公所。规定乡、镇区划以维持原有联保管辖范围为原则,并可视当地政治、经济和人口状况酌情扩并。凡县政府所在地和上千户的场集,均编为镇;不足千户的场集,就近与农村合编为乡。乡、镇规模一般辖10个保,不得少于6个保、多于15个保。到1942年,全省共建立乡、镇公所4 485个。乡、镇公所设置民政、警卫、文化、经济四股,其工作人员按编制统计,1940年为43 716名,1941年为57 619名,1942年为55 311名,1944年为47 920名。恢复乡、镇建制后,每保设立保办公处,配备保长、副保长各1人,受乡、镇长指挥监督,办理本保自治事项及执行县、乡政府下达的公务。保长、副保长由保民大会选举产生。保办公处设民政、警卫、经济、文化干事,均为兼职。

☚ (一)清代   二、新中国成立后至1957年的乡村组织 ☛

(二)民国时期

(二)民国时期

经历17年的北洋军阀统治,是在“中华民国”的招牌下,实行封建买办的独裁统治。当时,地方政权仍沿袭清末行政区划,设省、道、县、乡(镇)四级。
民国十六年(1927年)后,基层政权组织屡经变迭。民国十七年(1928年)9月,福建省实施的《县组织法》取消县佐制,分为县、区。区以下设村里、闾、邻。民国十八年(1929年),将村里改为乡镇,乡镇改为区。民国19年(1930年)又修正《县组织法》,将乡镇扩大至千户,区改由10—50乡镇组成之。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公布《县自治法》规定县以下设乡镇、闾邻二级,10户为邻,10邻为闾,10闾以上则为乡镇。但在县政府所在地划分为若干区,区与乡镇同级,其编制亦同。
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 5月,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命令福建实行保甲制度。以10户为甲,10甲为保,10保以上为乡镇,亦可设区(与乡镇同级)。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8月,福建省政府公布《福建省各县分区设署办法施行细则》规定:各县政府应依其辖境面积、地形、户口、交通、经济状况及地方习惯,将县行政区域酌划为三区至六区,设立区署。至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8月完成设区工作,全省总共设221个区(区分为甲、乙、丙三种,其中:甲种57区、乙种61区、丙种103区)、联保2 994个,保22 400个,甲220 379个。区署设区长,由县政府委派,下设民、财、建、教、户籍、地政、事务若干人和一个分队的区警兵;乡、镇设乡、镇长,由区上报县派任。下设民、财、建、教、户籍、地政、事务和乡镇队副,另配一个班的乡镇营兵。保设保长、保队副、保干事、保丁。甲设甲长1人。嗣后每年分区设署情况亦有所变化。保、甲制度一直沿续至1950年为止。

☚ (一)封建社会时期   (三)革命老根据地时期 ☛

(二)民国时期

(二)民国时期

民国3年(1914年),张謇出任北洋政府农商部长,倡导“棉铁政策”,广设农林试验场。并于民国6年(1917年)在上海成立中华农学会,张謇任名誉会长,陈嵘任会长,出版《中国农学报》(后在南京),开展近代农业科学的宣传与组织活动。上海一些农事试验机构开始相继创办。民国7年(1918年),上海华商纱厂联合在沪设立棉作试验场,与金陵大学合作,引进外棉进行品种观察试验,示范推广美棉。民国10年 (1921年), 国立东南大学与县绅穆氏合作, 在南汇县设立棉虫研究所, 首次采用科学方法研究棉虫尺蠖生活史及防治方法。民国11年,中国合众蚕桑改良会、江苏省棉虫研究所先后在上海成立。由于民国初期军阀混战, 上海地方政权更迭频繁, 经济维艰, 农业科研难以得到充足的经费支持和稳定的保障。因此, 许多试验机构人才、设备和经费短缺, 很少建树。民国16年 (1927年),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 相继建立了中华农学会上海农学研究所、上海市立农事试验场、牛瘟血清制造所、江苏省立渔业试验场、上海江湾兽医血清制造所、中华棉产改进会等农业科研机构。以上农业科研机构在引进作物和畜禽良种, 试验推广化肥农药和农业机具方面做了不少工作, 取得了一些瞩目的成就。民国17年 (1928年), 吴福桢在上海第一次应用二氧化碳大规模熏治进口美棉籽。民国19年 (1930年), 上海试制牛瘟血清成功, 开创了我国兽医生物制品的新纪元, 以后又研制出了猪瘟血清。随着城市发展, 外侨增多, 促成了蔬菜设施栽培的研究, 以及洋蘑菇、洋蔬菜和黑白花牛、莱亨鸡、约克猪等畜禽良种的引种、试种和推广。渔业研究也在这一时期开始兴起, 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为日后上海成为中国渔业科研的一大基地,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但是好景不长, 抗日战争爆发,这些科研机构纷纷内迁或解体。抗战胜利后, 民国35年 (1946年)7月, 农林部中华水产公司在上海筹建水产研究所, 聘林绍文为所长。同年8月, 中国农机制造公司由重庆迁来上海, 试制生产农用水泵和轧花机, 并引进一些美国农业机械。民国36年 (1947年)6月, 又建立惠农畜植研究所等。然而, 此时国民党政府忙于内战, 无心建设。30年代曾经一度呈现的农业科研盛况也就难以继续了。

☚ (一)晚清时期   (三) 新中国成立后 ☛

(二)民国时期

(二)民国时期1911—1931年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副产品对外贸易逐步活跃。出口商品品种和数量不断增加,规模有所扩大。据记载,1914—1915年间,通过大连和营口口岸出口大豆24.9万吨,同时还出口了高粱、小米和杂粮等农产品。随着东北农产品特别是大豆向国际市场输出量的扩大,长春作为农产品集散中心,出口农产品不断增加。1920年出口农产品相当于前四年半的总和,约占大连、营口、安东(即丹东)三个港口出口额的40%,其中大豆在长春集散的约有25万吨以上。有“大豆都市”之美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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