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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桂圆和荔枝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二)桂圆和荔枝

(二)桂圆和荔枝

福建是全国桂圆和荔枝的重点产区。新中国成立后,国营公司和供销社先后经营桂圆与荔枝。1953年, 国营公司和供销社共收购桂元1.92万吨(包括鲜果和干、肉折鲜,下同),占总产量的57.4%;收购荔枝548吨, 占产量的20%,私营商业也收购一部分。1955年,莆田、仙游、泉州、晋江、南安、同安等县(市)国营公司和供销社设收购点进行收购,收购总量分别为桂元3.42万吨、荔枝1054吨,均占总产量的50%以上。
1956年底,桂圆与荔枝列入计划收购的品种, 由供销社统一收购。1957年,收购量增至2.45万吨占总产量的76.7%和5724吨占62%。后因受灾减产,收购量连年下降。1963年,桂圆和荔枝收购按“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政策,对主产区确定购留比例,国家收购占70%左右。1965年,收购量回升到1.54万吨和1.21万吨,分别占产量的97.3%与91.9%;1976年,主产区收购网点增加,对社队逐一落实购留比例,收购量继续增加。1980年,继续实行派购政策,但出现一些非主营单位,以高出国家牌价插手争购,致使全省收购量大幅下降均仅占总产量的50%左右。
1981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桂圆和荔枝果树(集体部分)分散到农户手中,一些水果“包青户”乘机用低估产和压价的办法进行“包青”争购,后省供销社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予以制止。这年收购量分别为4.85万吨和1.65万吨, 占总产量的84.3%与81.5%, 均为新中国成立后收购量最多的一年。1983年,派购范围缩小,只对主产县实行按产量购六留四。果农在按质按量完成交售任务后,留下部分允许自行处理,供销社可议价收购或代销。
1984年, 桂圆和荔枝由二类商品调整为三类商品,实行多渠道经营。是年国合单位收购总量为1.28万吨和1.05万吨,分别占总产量的42.5%与49.3%。为了适应多渠道购销的形势, 各地实行灵活多样的购销方式,主要有供销社分购联销;代购、代销、代加工;联营、建立果品批发交易市场,组织产销直接见面等。
桂圆和荔枝是福建名优特果品, 长期作为拳头产品畅销全国各地和出口创汇。年平均约省内内销占1/3,调出1/3, 1/3制成果干和水果罐头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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