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农村信用合作事业极为重视。1951年4月,皖南在芜湖县清水镇试办第一个附设于清水联村供销合作社的信用部。皖北区则择定六安县苏家埠试办信用合作社,以贫雇农和手工业工人为骨干,团结中农参加,于1951年6月成立,有社员2 300余人,吸收股金旧人民币2 000多万元。年底,皖南、皖北地区共试办9个信用合作社,组建信用互助小组50个。1952年,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提出,组建信用合作社应依照“积极的逐步发展与提高”的方针,重点进行,信用合作社只在乡建立。至1953年底,全省共建立信用合作社70个,信用部1个,信用互助小组390个,社(组)员103 559户,占全省总农户1.2%。
从1954年起,信用合作社由重点试办阶段进入发展阶段。为适应信用合作事业大发展的需要,全省共训练办社干部1.3万人,当年全省信用合作社就发展到6 434个,参加信用合作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44.2%。当时农村信用合作有三种组织形式:第一种是信用合作社;第二种是在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附设信用部,全省最多时发展到120个;第三种是信用互助小组,最普通的是以农业生产互助组为基础,全省最多发展到7 689个。这三种组织形式,当时对于调剂农村资金,支援农业生产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1955年10月,在农业合作化高潮中,安徽省人民委员会要求各地结合行政区划并乡并社的情况,作出发展信用合作社的规划。到1956年春耕生产前,根据一乡一社的原则,全省未建信用合作社的空白乡全部建立了新社。全省原来以8 000多个小乡为单位设立信用合作社,在小乡合并为3 525个大乡后,按大乡设立信用合作社。同时,供销合作社附设的信用部在3月底前全部转为信用合作社。至此,全省入社农户占全省总农户的85.7%,聚集股金1 133万元,比1955年增长58%。
1957年3月,中共安徽省委发出《关于将信用合作社划归农业社改为信用部》的指示,决定信用部作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组成部分,直接由农业生产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领导,在业务上仍受国家银行指导。全省共有35个县53个乡的151个农业生产合作社试办103个信用部,其中由一个农业社单独办的信用部77个,几个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办的信用部有26个。至1958年6月底,全省基本完成划社转部工作,大社一社一部,小社数社一部。全省16 000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内共建信用部11 631个。1958年10月,全省实现了农村人民公社化后,原农业生产合作社信用部转为人民公社信用部,生产大队设立信用分部。1959年底,全省已建立公社信用部1 054个,大队信用分部18 625个,生产队服务站55 694个,聘请协储员132 925人。信用合作社干部共15 347人,其中专职干部12 432人。至此,信用合作机构遍及全省。参加信用部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9.9%,股金达2 829万元,公积金102万元。1962年12月,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决定各地要把信用合作社恢复起来,建立一套名符其实的民主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选举适合做信用合作社工作的干部,积极开展业务。1963年,信用合作社干部和资金由中国农业银行各县支行实行统一管理。全省信用合作社逐年恢复。公社设信用合作社,生产大队设信用服务站,生产队设信用代表小组。信用合作社资金在全公社统一调剂使用,财务由信用合作社统一核算。
1969年11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一个由贫下中农管理的信用社——河南蒿县阎庄信用社的调查报告》,同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河南省蒿县召开包括安徽省参加的9个省市银行和部分信用社职工代表参加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座谈会,明确信用合作社改革必须坚持革命委员会一元化领导,贫下中农管理,走亦工亦农道路。次年,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革命委员会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改革座谈会议纪要,要求全省信用合作社学习阎庄经验,在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一元化领导下,建立以贫下中农为主体的、有革命委员会成员和信用合作社人员参加的管理组织。至1974年,全省共有信用合作社2 482个,信用站903个,脱产干部10 507人,不脱产信用员771人。全省建立贫下中农管理组织的信用合作社有1 358个,占信用合作社总数54.7%。能经常开展活动的1 025个, 占已建立贫下中农管理组织的75.4%。这一时期,国家银行在金融政策、资金计划和业务经营活动等方面对信用合作社进行领导。信用合作社资金有困难,银行给予支持;资金有余,存入银行;亏损由银行补贴,盈余按规定比例提取;公益金上交银行,用于信用合作社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