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政策调整
在1992年底1993年初农副产品政策全面放开之前,北京市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内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这一时期,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有进有退,逐步进步,平稳过渡,不求一步到位。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1.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为了缩小工农产品交换比价剪刀差,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从1979年开始,北京市与全国一样,全面调高了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当年,北京市的小麦、稻谷、谷子、玉米、高粱、大豆等六种主要粮食的统购价格,平均调高19.58%。同时,还将超购粮的加价幅度由30%扩大到50%。此外,还陆续提高了油料、棉花、生猪、菜羊、菜牛、鲜蛋、水产品等14种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社员个人交售的生猪,以三等猪为标准,平均每500克收购价由0.55元调整为0.65元;鲜蛋收购价,由0.72元调整为0.86元,淡季收购价最高调到1.00元;蔬菜的平均收购价由每500克0.0405元提高到0.0446元,提高10%。1985年,北京市生猪收购价格标准等级(三级)平均每500克由0.65元提高到0.88元,增幅为35.4%。1987年下半年,北京郊区生猪存栏数下降,猪肉货源趋紧。从8月28日起,调整生猪收购价,将三级猪标准价每500克0.93元上浮到0.98元,瘦肉型猪在此基础上加价20%。同年9月1日起,对调市的生猪实行价外补贴,每调入北京市1头猪奖励5元。1988年2月,对生猪收购不分品种、等级,每500克价外补贴0.12元。调市的生猪,从同年4月起,在现行收购价基础上,每头价外补贴20元。从5月1日起,收购合同内鸡蛋500克价外补贴0.3元。同年9月,生猪收购价,每500克提高0.1元,饲料补贴0.12元;调北京市的生猪补贴,每头由25元提高到65元。
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逐步提高以后,批发零售价格并未相应地同步提高。收购价与零售价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价。差价由财政补贴来予以弥补。猪肉、牛羊肉、鸡蛋、鸡、鲜菜等副食品的价格补贴,1978年为10493万元,1985年为3亿多元,1992年达到近8亿元。1992年,粮食副食补贴15.3亿元。
2.改革收购政策。1982年2月,北京市召开粮食购销大包干会议,决定对郊区农村实行粮食购销包干。征购包干的范围,主要是按照农村粮食征购政策应当征购的余粮,包括征购基数和超购任务以及北京市自筹的收购社员鸡蛋补助粮。统销包干,主要是按国家计划种植并按计划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的缺粮队所需的统销粮。生产队在保证完成粮食征购,不突破统销包干指标的原则下,按照国家政策,有权搞好集体内部的粮食分配,有权自行处理多余的粮食。余粮队完成征购任务以后,多余的粮食可按超购、议购计价,继续交售国家,也可用于发展畜牧或工副业生产。缺粮队节余的统销指标,实行“节约归己”,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由生产队继续使用。1982年,北京市分到区县的粮食征购包干指标是2.63亿公斤,区县落实到公社的指标是近2.7亿公斤。为了保证粮食购销包干任务落实,县、社和社、队之间大多都签订了议定书。
实行粮食购销包干政策以后,北京市除了强调国营粮食部门积极开展农村粮食议购业务,在多渠道经营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外,重申了实行粮食购销多渠道经营。农村集体和个人,在完成粮食统购任务以后,允许外运,允许自由上市。
1985年,北京市根据中央规定,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改变过去征购任务定基数,超购任务一年一定的作法,把国家从农村收购的粮食数量,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合同定购品种,只包括小麦、稻谷、玉米三大品种。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全部放开,由生产者自主购销。合同定购的粮食,全部按“倒三七”比例价(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超购加价)计算。取消有关收购生猪、蚕茧、核桃、栗子、杏仁等农副产品奖售粮等。供应菜农、果农、缺粮队的粮食销售价,按“倒三七”比例价计算。城市饲料粮和奶牛饲料粮,仍按当时价格和供应标准供应。其他饲料粮,均按“倒三七”价或按议价供应。1985年北京郊区粮食丰收,但未能完成中央分配给北京市的3亿公斤的合同定购计划,只完成2.5亿公斤。主要原因,与过去的统购统销指令性任务不同,合同订购是双方自愿,当粮食合同定购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一些农民就把余粮拿到集市上出售或在家坐等小商贩高价收购。1986年,北京市由于实行了“九折包干”(即合同定购任务的10%按超购价计算,90%按“倒三七”比例价计算)等措施,超额完成了2亿公斤的合同定购任务。
部分放开粮食市场以后,国家下拨的专项饲料粮有所减少。为不挫伤农民养猪积极性,从1979年底起,把鼓励社员养大猪发饲料粮改为按每头超重肥猪应得补贴饲料粮数量付给相应加价款的办法。即每超重2.5公斤,补贴饲料差价0.6元。根据市场上瘦肉型猪受欢迎的情况,1984年4月起,瘦肉型猪在同等级收购计价的基础上,每500克加价0.07元。1985年5月10日,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北京市对生猪取消派购,实行合同订购,打破了国营商业独家经营的局面,出现了300多个集体屠宰场和3 000多个体屠宰户。由于北京市收购价格高于毗邻地区,河北省生猪大量流入北京,1986年6月,北京出现卖猪难。针对这种情况,北京市曾出现了签订收购合同,发放收购卡,凭卡预约收购等情况。1987年6月,市政府办公厅发文,要求由生猪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生产基地,签订产销合同,供方将猪直接送到需方接收点,每头猪补贴运费4~6元。
1985年5月,北京市贯彻国务院的规定,取消鲜蛋的派购,实行合同订购,放开价格,实行议购议销。国营商业对国营、集体鸡场生产的鲜蛋,70%实行合同订购,30%由鸡场自由购销。合同以内的收购价格,在年初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商定,合同以外的价格完全放开,出现供过于求时,商业部门按最低保护价收购。同时,实行鲜蛋与饲料挂购,完成合同规定交售数量的,粮食部门保证饲料供应。
70年代末、80年代初,北京市曾先后在海淀和丰台区试办由菜区农业公社、生产队到城里卖菜,国营商业让出市场,由农村社队自产自销,执行国家政策、价格,购销倒挂的亏损由财政补贴的作法。但因农村社队既无力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的任务,又无利可图而被迫停止。
1985年5月,北京市的蔬菜取消统购统销,实行合同订购。同时,放开价格,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购销合同由产销双方自愿签订,可以订常年合同,也可以订季节性合同。价格由产销双方议订,可以随行就市,也可以订一个基本价,上下浮动一定比例等。生产单位在合同规定数量内的蔬菜滞销时,由批发交易市场按保护价依质论价收购。保护价水平,按北京市菜蔬公司1984年同期牌价中等价为最高保护价,最低价为最低保护价。1988年,北京市又规定对全面完成调市蔬菜合同的生产单位,按合同交售金额的10%给予奖励。蔬菜的放开是从细菜开始的,由3:7变为7:3,即放开的比重由3成逐步变为7成。放开最晚的是大白菜,直到1997年才完全放开。
在实行合同订购、取消统购派购之前,北京市还扩大了议购议销的范围。1980年底,北京市规定的议购议销农产品范围是,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交售任务以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议购议销商品的作价原则是,价格的制订和调整要兼顾生产、经营、消费三者利益,议购价格一般应低于当地集市贸易价格;对供不应求的商品,价格上涨时,应规定最高限价;对供过于求的商品,价格下落时,应规定最低限价。根据上述精神,从1980年起,北京市的蔬菜有46个细小品种开始实行了议购议销。1983年,议购议销的蔬菜细小品种增为92个。同时,生猪屠宰由“一把刀”改为“多把刀”,允许集体或农民个人自宰自销。还放宽了农副产品运销、贩运政策,并允许郊区社队与商店直接挂钩,委托代销产品。到1986年,除少数几种农副产品仍执行计划收购外,大部分农副产品都实行了议购议销。
3.调整供应政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农副产品的货源日益充足。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副食品的需求结构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北京市根据农副产品供求状况,及时调整了供应政策。在保障居民基本需要的前提下,逐步缩小凭证限量供应的商品范围,总的趋势是逐步取消计划供应体制。但在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农副产品生产量的增加还不够稳定以及市民对物价上涨的承受能力有限等原因,改革计划供应体制是逐步进行的。如一些农副产品在取消计划供应后若干年,又曾恢复一段时间,然后再取消。因此,北京市的农副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是比较平稳地进行的。
1979年,随着生猪生产的好转,北京市增加了猪肉供应量,除每人每月供应1公斤以外,还可凭证不登记,每次购买2.5公斤以下;熟肉则敞开供应。对机关团体实行凭证登记,但不限量供应。1980年,由于生猪收购量继续增加,猪肉取消凭证限量,实行敞开供应。1985年和1988年,由于市场上对瘦肉型猪肉供不应求及猪肉货源外流严重等问题,北京市又曾一度恢复了猪肉的定量供应,但定量供应仅限于国营副食零售批发商店。
鲜蛋于1983年3月10日实行敞开供应。后来,为了控制鸡蛋大量外流,又实行了限量供应,但限量的供应额较大,每户每月在2.5~5公斤之间。1988年2月,除了限量供应的部分外,北京市还开始实行了鸡蛋的半议价销售。价格随行就市,略高于限量供应的鸡蛋。半议价鸡蛋敞开销售,消费者可随意购买。
豆腐和豆制品,从1980年3月1日起,对城镇居民,由原来按户供应豆腐和限量供应花样豆制品,改为按人供应250克粮票的豆制品(包括豆腐)。1981年11月1日起,豆制品供应又实行了不按人定量,而是凭证每人每次购量不得超过1公斤粮票。豆腐定量供应的期限从1981年11月起至次年3月止,期限以外实行收粮票敞开供应。1984年从日本引进了豆腐生产线,豆腐可大批量生产。同年底开始,按平议结合价向市场投放机制豆腐,随即取消定量,实行敞开供应。
1978年,凭证限量供应的副食品有11种,到1988年仅剩粉类制品等少数几种。同时,由于实行多渠道放开经营,凭证定量在国营商店供应的农副商品,用议价在其他市场上也可以买到,整个副食品市场基本放开。
如果说以上这些改革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框架内进行的,那么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进行的改革则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突破了原来计划经济的框架,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流通体制的雏型建立了起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流通体制建立的基础,是改革开放以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调动了起来,农副产品的生产量大大增加,物质的丰富是市场经济流通体制建立的基本条件。
1988年,水果价格放开,取消了补贴。
1992年12月1日,肉、蛋、菜等农副产品价格放开。
1993年5月,粮食市场价格放开。
所谓价格放开,就是除少数农副产品仍实行合同订购,收购价格为议价(参照市场价格)外,大部分农副产品都实行自由流通,取消一切计划性凭证限量供应,全部农副产品实行敞开供应,价格随行就市。
价格放开后,市场异常活跃,南北物资汇集,四季物资供应均衡。主要表现:一是国营主渠道一统天下的局面被多种经营形式的自由竞争代替。国营商业的作用并没有被全盘否定,而是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它的作用如何发挥;二是批发交易市场、农贸市场、早市等集市贸易迅速发展,市场网络遍布全市,1995年全市集贸市场达1 062个,当年成交额195亿元,逐步形成了比较畅通的农副产品流通渠道,极大地方便了消费者;三是价格受价值规律的作用,随市场供需情况上下波动,体现了优质优价;四是原来的国营商业企业被推向了市场,向市场经营型企业转变;五是经营粮、油、肉、蛋、菜等的便民连锁店快速发展,1995年全市已发展到430个。
市场放开以后出现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在一定时期内农副产品的销售价格大幅度上涨,有些产品价格提高的幅度超过了一般消费者的承受能力。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市政府在价格放开后的数月内,先后宣布了对粮食、肉、菜等农副产品的销售价格实行上限价格。上限价格的标准,参照市场价格定期由市物价局提出。实行上限价格后,出售价与农产品的收购价之间又出现了差价,市政府又开始对粮食等主要农副产品实行差价补贴。1995年,又出现了数亿元的粮食价格补贴,肉的差价补贴近1亿元。
4.产销一体化。1985年,北京郊区农村开始了以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放开部分农产品购销价格为主要内容的流通体制改革。由于生产量的大幅度增加,而国营商业的合同定购量又相对较小,某些农副产品产销之间有些脱节,当时曾一度出现生产者“卖难”和消费者“买难”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全郊区当时积压了商品蛋几千万斤、商品猪几万头。针对这种情况,市委、市政府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决定大力推进农副产品产销一体化,发展直线流通。1985年6月,市政府召开了全市第一次农产品产销直挂工作会议,并成立了北京市农产品产销直挂服务站,专门负责为产销双方牵线搭桥,提供服务。由于这种流通形式具有“自愿协商、互利互惠、直线流通、灵活多样”的优点,受到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欢迎。参与农产品产销一体化的生产单位,既有国营、集体农牧企业,也有承包组、专业户;消费单位既有机关、工厂、部队、学校、团体、饭店等,也有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零售商业单位或个体商贩。流通一体化的形式多种多样,有一次性的、季节性的或常年性的。产销关系有一般性的供货、互助互利的协作和共同投资的联合经营。这以后,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北京郊区的生产单位共与2 200多个消费者单位建立了直挂关系。直供猪肉405万公斤,鸡蛋4000多万公斤,淡水鱼1050万公斤,西瓜1.35亿公斤,蔬菜2.35亿公斤,水果1 300万公斤,销售总金额2.8亿元。
农产品产销一体化,在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推动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繁荣首都市场供应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减少了流通环节,加快了流通速度,消费者可以方便地买到质量新鲜的菜、肉、蛋、奶等农副产品。
——开辟了农产品流通的新渠道,打破了农产品流通领域国营商业部门一统天下的局面,缓解了旺季农副产品货源过于集中上市的矛盾,并减少了流通费用,减少了国家对副食品供应补贴。如北京市的淡水鱼,实行产销一体化前,每年差价补贴7 000万元。1984年实行淡水鱼产销一体化后,取消了补贴。
——促进了农业生产单位从单纯的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一批公司加农户经营型生产企业,如顺义县的前鲁鸭场、昌平县水产集团公司脱颖而出。
北京市实行时间最长,也是最成功的是牛奶的产销一体化。牛奶是易腐变质的营养食品,它要求市场供应均衡稳定,流通环节简捷畅通。实际上,改革开放前牛奶就实行了产销一体化。1982年,北京市为了加快奶业发展,改变奶业多头管理状态,决定完善和发展全市奶业的产销一体化。由北京市农场局对全市奶业实行一体化管理,并建立和完善了与这种管理相适应的牛奶公司、奶牛处、饲料公司、奶牛科技所、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国瑞典奶业培训中心等部门或企业,形成了科研、生产、加工、销售等内在经济联系密切的奶业产销一体化体制。在一体化内部,始终坚持以大型国营奶牛场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原则;实行以工补牛政策并将牛奶涨价所带来利益的相当一部分让给生产部门以有效地促进生产发展;坚持卫生安全检验不放松,不合格的奶一律不准上市的原则;坚持低利润的初级加工制品消毒奶生产与高利润的深加工乳制品生产之间比例关系合理,保证消毒奶的充足供应。消毒奶的订购是一项服务性很强的销售活动。为了保证销售,市牛奶公司以乳品加工厂为圆心,把城近郊区划分成片,由乳品厂或地区的牛奶分公司分片负责,包供应、包服务、包网点建设,在街道、机关、厂矿、院校兴办代管发奶点,新建乳品门市部、商亭数十个,恢复了送奶到户业务,给用户带来了方便。在鲜奶的零售和其他乳制品销售上,市牛奶公司采取了多渠道、开放式经营,实行以销定产。
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市牛奶的供销还发生了两点重要变化:一是外地产的奶制品大量涌入北京市场。牛奶及奶制品的增加解决了“文化大革命”后曾一度出现的牛奶供应紧张的矛盾,保障了牛奶的敞开供应。二是鲜牛奶供应由到点取奶逐渐变为以零售为主。鲜牛奶的供应源也由国营一家变为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