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农村政权体制
以公社设区,大队建乡的体制,经过几年实践,暴露出了两级机构名不符实的问题。本应是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区公所,却设置了比较完备的部门,行使着乡人民政府的职权;而依法应为基层政权的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政府,却因辖区太小,人口过少,机构不全,很难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1987年12月,省委、省政府决定对区、乡体制再一次进行改革——撤区建乡。将原有行政区划和管理层次不作大的变动,把区改为乡或镇,建立基层政权组织;在原小乡基础上设立行政村,其办事机关是村公所或办事处,作为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乡所属的叫村公所,行政负责人为村长;镇所属的叫办事处,行政负责人为主任。从改革试点到全省推行,于1988年5月基本结束。全省共设置1 568个乡、镇,其中:乡1 018个,民族乡193个,镇357个;行政村13 329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