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政社合一”体制
1983年6月,广东开展了对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的改革。在组织机构上,实行政权与经济组织分开。行政机构的设置,根据广东公社、大队的规模比较大,而生产队规模比较小的特点,基本上以原公社、大队和生产队(或自然村)的范围分别建立区公所、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取销了人民公社的组织。由于全省撤销人民公社时,公社原来的行政机构改为区公所,而区公所不是一级基层政权组织,为了与全国行政基层组织的设置相一致,全省又撤区建乡镇,原来的乡改为村民委员会,原来的村民委员会改为村民小组。在实践中由于村民委员会的规模过大,既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不符,又不能行使行政工作的职能。因此,于1989年又把原有的村民委员会改为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称为管理区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则设在自然村或村群落。经济组织的设置一般以人民公社的三级经济为基础,分别单独建立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政企分开(参见“设置社区合作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