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区设乡
1953年春,中央人民政府先后公布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云南省经过近1年的筹备,于1954年上半年普选产生了新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委员会。根据1954年《宪法》规定,农村的区级政府改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称为区公所;乡(镇)为直辖于县政府的基层政权,权力机关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执行机关是乡(镇)人民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乡(镇)人民委员会召集,每3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同时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乡(镇)人民委员会,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组成人员为正副乡(镇)长和委员,其中脱产干部有乡(镇)长、文书、党支部书记3人。通过普选,全省共建立乡镇政权组织8 532个,区公所72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