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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 收购政策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二) 收购政策

(二) 收购政策

天津市对收购禽类制定了奖励政策和收购措施。1961年规定:凡国家不供饲料的交售0.5千克毛鸡、湖鸭奖原料1千克、1.75千克,填鸭以2.5千克毛重为标准奖原粮10千克;凡与市禽卵公司签订合同的专业队,按人员计算,每人每月供应白酒0.5千克,纸烟3盒。1962年市政府颁发《关于近郊几种农副产品收购和奖售的几项规定》,对交售鸡、鸭各规定了两种奖励办法,可任选一种,交售鸡毛重0.5千克,奖售饲料0.75千克,或按收购价格计算每10元发给“郊区日用工业品购货证”25张;交售鸭毛重0.5千克奖售饲料1.75千克,或按收购价格计算每10元发给“郊区日用工业品购货证”8张。1978年市计委规定“凡国营农场、公社、大队和商办养鸡场,交售一等活母鸡贴补到1元。12月市粮食局、二商局规定:收购国营、集体和社员的活鸡,0.25~0.5千克的雏鸡每只补售专项育肥饲料粮0.5千克,0.5~1千克成鸡,每只补售1.5千克,1千克以上成鸡、鸭每只补售2.5千克。1979年对补售专项育肥饲料粮进行了调整,凡社员个人和生产队交售的家禽停止补售专项育肥粮,生产大队、公社、国营鸡场交售的家禽仍执行原专项育肥粮办法,1981年对收购的家禽不再执行补贴,一律按议购成交。历年家禽购销情况见表5-2-3。

表5-2-3 天津市历年家禽购进调入情况表


单位: 万只

年份总计其 中年份总计其 中
国内
纯购
市内
郊县
调入
市外
调入
国内
纯购
市内
郊县
调入
市外
调入
195413.264.828.441973
1974
1975
1976
1977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218.59
241.04
221.6
210.93
168.69
348.37
334.48
397.15
547.49
671.40
669.61
777.10
518.40
243
175
125.36
302
261
150.54
156.75
149.07
124.33
113.12
139.28
164.65
171.27
211.47
395.25
353.1
225.68
150.8
111.78
80.5
55.72
138.92
120.06
8.81
22.3
23.15
13.04
8.28
30.99
67.71
44.28
29.02
89.95
48.54
144.01
93.6
4.86
3.5
3.54
6.04
5.22
59.24
61.99
49.38
73.56
47.29
178.1
102.12
181.6
307
186.2
267.97
407.41
274
126.36
91
66.1
157.04
135.72
1955
1956
1957
57.96
166.34
199.57
40.89
80.9
10.86
10.49

6.58
85.44
188.71
1958
1959
165.86
126.64
11.94
49.21
40.87
21.92
113.05
55.51
196086.4655.3214.01省内外
17.13
196193.1743.9130.75省内调入
18.51
1962189.8758.3251.94省内外
79.61
1963
1964
59.42
79.78
24.32
31.58
0.93
34.17
48.2
1965
1966
1967
1968
97.54
180.11
172.07
120.12
49.8
80.72
70.47
61.42
0.92
0.01

46.82
99.38
101.6
58.7
1969
1970
1971
1972
98.42
156.00
290.26
236.43
29.78
50.38
122.99
144.18
11.1
16.69
20.49
16.84
57.54
88.93
146.78
75.41
☚ (一) 购销情况   五、蛋品购销 ☛

(二) 收购政策

(二) 收购政策

1. 调整收购价格。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对蚕茧收购单位、管理办法等作了规定,并适当调整收购价格,改变丝价与蚕茧生产成本倒挂现象,使茧粮比价相对合理。1957年,省规定44个县市为计划收茧地区,所产蚕茧不分品种、类别概由当地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或委托丝厂门市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一律不准进行任何方式的购销活动。同时,继续提高蚕茧收购价格。
2. “先留后购”政策。1961年,浙江省人民委员会规定蚕茧为合同订购的二类商品,超过订购指标部分,30%按国家收购价卖给国家,70%归生产队自行支配。并实行 “先留后购”政策,自留量按全年产量的10%—15%确定。从这一年春茧期开始,对蚕茧收购实行奖售,奖售物资有化肥、粮食、布、煤油等。以后奖售标准几经变动。1963年,为鼓励提高蚕茧质量,对奖售标准改“以量计奖”为“以值计奖”,即按每百元茧款计奖。1969—1972年取消奖售办法,蚕茧化肥由省、地(市)、县有关部门统一安排拨付。1973年恢复奖售化肥,每百元茧款奖售化肥40公斤。这一标准一直执行到1984年。
3.定基数收购政策。1980年开始,蚕茧以县为单位确定收购基数,对超过基数的蚕茧,按平均茧价加价15%收购。1983年,省人民政府规定对收购的蚕茧一律按固定比例加价收购,对重点产茧县(市)75%按牌价,25%按牌价加价15%收购;其他地区65%按牌价,35%按牌价加价15%收购。这一时期,省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多次重申蚕茧的归口经营和购留办法,明确蚕茧由国家指定供销社统一收购,其他单位不准插手经营;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以后,只准卖给国家,不准上市。
4. 合同定购政策。1985年,省政府规定取消蚕茧派购政策,由各蚕茧经营单位直接同蚕农及其联合体协商签订收购合同;合同以外的蚕茧,自由上市,议购议销。同时,把蚕茧奖售化肥改作生产补助用肥,按1982—1984年三年实际水平,由省丝绸公司、省供销社按收购合同切块下达给各市县统一包干使用,与种桑、养蚕、收茧挂钩。
5. 统一收烘政策。1987年,为加强对蚕茧收购经营的管理,制止抬价抢购,省政府几次发文,一再强调蚕茧由丝绸公司统一委托供销社代收代烘代运,除经省政府批准实行缫丝计价和收烘缫一条龙试点的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蚕茧;并下达了蚕茧、白厂丝的收购、调拨计划,要求各市、县必须严格执行,层层落实,保证完成。同时,加强对缫丝、织绸行业的管理,保优汰劣,严格控制生产规模,规定各地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新建或扩建丝绸厂,也不得以联营等方式增加丝绸加工能力。为调动茧农种桑养蚕和售茧的积极性,促进蚕桑生产稳定发展,省政府决定从1987年春茧收购开始,在国家规定收购价格基础上,再给予价外补贴;每收购100公斤蚕茧奖售优质化肥(标氮)100公斤。这一奖肥办法一直实行到1992年。
1988年,继续加强对蚕茧收烘经营的管理,对蚕茧收烘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后,发给“蚕茧收烘许可证”,无证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烘。对茧、丝、绢纺原料出省实行准运证制度。为防止各地抬价争购蚕茧,根据国家物价局和经贸部有关文件精神,由省制定蚕茧收购最高限价,每年由省下达各期蚕茧收购的最高限价。1989年,对蚕茧收购试行返利办法。1990年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意见,取消返利办法,改为对仪评收购的蚕茧给予适当的蚕桑用物资奖励,鼓励推行议评。同时,主产区推行茧种挂钩办法,即考核茧农领取蚕种与投售蚕茧是否一致,以减少资源流失,提高蚕茧商品率,并控制自烘茧蔓延。1991年,在蚕茧收烘、经营各项政策保持稳定的同时,省政府根据1988—1990年全省丝绸出口创汇承包任务完成情况,改进丝绸外贸承包办法,由市、县政府承包创汇改为承包上交丝量,并作指令性计划执行。全省白厂丝指令性计划仍定为8 500吨。这一年,省有关部门在总结前几年开展“组合售茧,缫丝计价”收购方法的意见,确定由供销社负责蚕农售茧的组合工作,并同步推广优良蚕品种和方格蔟。1992年,根据国际丝绸市场竞争激烈,对茧质量要求不断提高的新情况,省政府要求稳定蚕茧收烘体制,努力提高收烘质量,并继续推广“组合售茧,缫丝计价”方法。这一年,根据国家规定,对仪评收购蚕茧取消了5%的蚕桑用物资奖励。收购情况见表5-
2-17。

表5-2-17 蚕茧收购情况


单位: 万吨


年 度收购量年 度收购量
1952
1957
1960
1962
1965
1970
1975
1.82
1.93
2.04
1.14
2.21
3.86
4.93
1978
1980
1984
1985
1990
1991
1992
4.49
6.15
6.61
7.75
9.37
10.34
12.43
☚ (一) 收购形式   七、生猪购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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