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收入构成
从农民收入来源看,新中国成立以来,福建农户的总收入可分为从集体得到的收入、家庭经营收入和其他非生产性收入三个部分, 其变化各有特点。
1.从集体得到的收入。包括从统一核算单位中得到的分配收入,从乡镇企业中直接得到的收入,从集体得到的公益金收入、奖励收入以及其他收入。集体化后,农村由单家独户的个体经营转变为集体统一经营,集体统一核算分配收入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据统计, 1956年农民人均从社队分配得到的收入为52.14元,占总收入121.89元的42.8%;1978年,农民人均从集体得到的收入增加到74.66元, 占总收入的52.6%。1978年后,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农业生产由集体统一经营的范围大为缩小,因而农民从集体得到收入的份额随之缩小。而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就业的增加, 农民从乡镇企业直接得到的收入比重上升。1995年农民人均从集体(包括经济联合体)得到的收入为520.55元,占全年总收入的比重由1978年的52.6%下降为18.9%。
2. 家庭经营收入。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就是农户个体经营的全部收入;初级社至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前, 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实际上就是家庭副业收入;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家庭经营收入, 则包括承包经营收入和家庭副业收入。1978年以前, 由于狠抓粮食生产,农民从集体分得的实物收入逐步增多。但发展家庭副业受到一定限制,加上禁止农民外出做工,农民收入来源较为单一,主要来源于种植业、牧业和渔业。1978年,全省农民人均家庭副业总收入为60.76元。1978年后,国家充分肯定了家庭副业在农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增加了农民的自留地、饲料地面积,给予农民更充分的自主经营手段和自由;逐步放开农产品价格,恢复农村集市贸易;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第二、三产业,农民家庭经营收入获得了很快的发展,非农产业收入增多,农民家庭经营收入逐年提高。1995年全省农民人均家庭经营收入1977.91元,比1978年增加1917.15元,增长31.6倍, 平均每年递增达22.7%。
3. 其他非生产性收入。包括在外人口寄回和带回的收入、职工的工资收入、从国家财政得到的收入、亲友赠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1978年该项收入全省人均6.42元,1995年增加到131.49元(不包括出售财物收入), 比1978年增加125.07元, 增长19.5倍。
1995年, 农民人均总收入构成见表10-2-1。
表10-2-1 1995年农民人均总收人构成
单位: 元
项 目 | 金 额 | 项 目 | 金 额 |
全年总收入 一、 基本收入 1.劳动报酬收入 集体劳动报酬 企业劳动报酬 其它劳动报酬 | 2 748.88 2 498.46 520. 54 108.68 250.31 161.56 | 建筑业收入 运输业收入 商业收入 饮食业收入 服务业收入 其他生产收入 | 85.70 80.85 53. 39 11.96 46.22 87.00 |
2.家庭经营收入 种植业收入 林业收入 牧业收入 渔业收入 手工业收入 采集捕猎收入 工业收入 | 1 977.91 1 039.53 20.70 384.31 45.39 56.08 47. 32 19.46 | 二、转移性收入 在外人口寄回 非农亲友赠送 其他转移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其他财产收入 | 131.49 43. 71 2. 66 85. 12 118.93 7. 12 11.07 100.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