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民兵和预备役两种制度时期(1955—1957年) (二)实行民兵和预备役两种制度时期(1955—1957年)按照第一部《兵役法》和中央军委的指示,全省实行了民兵和预备役两种制度。1957年9月,中央军委下发了《关于改进兵役工作的指示》,把民兵与预备役“合二为一”。各军分区在试点的基础上,在101个县的5102个乡全面展开了民兵与预备役“合二为一”的工作,纠正了民兵与预备役工作脱节现象,推动了民兵全面建设。 ☚ (一)实行普遍民兵制时期(1950—1954年) (三)大办民兵和贯彻民兵工作“三落实”时期(1958—1965年) ☛ 000008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