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制度与法制建设
进入80年代以来,尤其是第一次全国水利管理工作会议以后,国家各项水利管理法规、政策相继出台。1992年初《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经市人大批准颁行,市水利局又制定了与之配套的《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防洪条例》等九项地方规章,使水利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在河道管理方面,加强日常的依法管理,各管理单位都建立了水政执法队伍,经培训,持证上岗。严格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违法案件的查处。
1995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和全国城市防洪工作会议,向各级政府提出了:“越是改革开放,越是要重视水利”的要求。天津市政府于1995年11月34次常务会通过《关于加快我市水利事业发展的决定》,提出了天津市水利发展的任务、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措施,尤其是对增加水利投入提出了具体筹资办法,即全市在职职工义务劳动折资,从1995年起每年从城市维护费中拿出1 000万元用于城市防洪建设。从1995年起开始征收防洪工程维护费,额度是流转税的1%。颁发了《天津市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管理办法》,这个办法规定了水价按国务院94号文核定标准执行,为水利工程更新改造和维护管理开辟了比较可靠的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