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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农村优待与抚恤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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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二)农村优待与抚恤补助

(二)农村优待与抚恤补助

1951年5月,河南省政府颁布了《河南省代耕工作暂行办法》,对缺乏劳力的烈军属、伤残军人和革命工作人员实行代耕,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农业合作化时期,河南省对烈军属实行“优待劳动日”,以农业社每人平均劳动日为标准,烈军属自作劳动日达不到这个标准的即予以优待。人民公社化以后,对烈军属实行的是实物加工分优待。农村改革以后,为适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新情况,全省对服现役的士兵,同社员一样,划分一份承包土地。从1982年起,逐步对烈属和义务兵家属等采取直接优待现金的形式,以乡为单位统筹优待。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对烈属、伤残军人、带病退伍和老复员军人的优待面扩大到30%~80%。1982年的优待金标准平均每户105元,1987年增为户均优待207元。1992年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的通知》,规定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人均纯收入的70%。1994年底统计,全省享受群众优待的对象共有34万多户,筹集优待款9 748万元,户均优待286元。
抚恤工作分为一次性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对伤残军人的抚恤是按等级执行的。1984年,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转发民政部、财政部通知,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对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的烈士,在原每人2 000至2 400元基础上调整为按牺牲时40个月工资计发,烈士生前无工资收入的按牺牲时23级正排职干部的40个月工资计发,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烈士增发应领抚恤金的1/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增发应领抚恤金的1/4。
对优抚对象的临时困难,新中国成立初期采取临时补助的办法,1958年后改为定期定量补助。1985年1月开始,河南省将革命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改革后,对3.4万名革命烈士家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按城乡分别在原每人每月定补6至20元基础上,调整为每人每月15至35元,并对其中7 912名孤老者,在各自相应抚恤标准基础上增补5元,全省共增加定期抚恤款531万元。对在乡红军老战士和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不断提高,1985年省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追加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费的通知》,扩大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面和提高补助标准,规定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定补标准提高后每人每月不低于13元,解放战争及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定补标准提高后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定补面扩大到100%,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定补面扩大到41%,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定补面扩大到28%。1988年以后,又先后五次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扩大定补面,使90%以上老复员军人得到定补。1994年全省抚恤事业费开支1.3亿元,抚恤补助人数35万人。1995年以后的标准是每人每年600元,在乡红军老战士每人每年3 0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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