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二)农村优待与抚恤补助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二)农村优待与抚恤补助 (二)农村优待与抚恤补助1951年5月,河南省政府颁布了《河南省代耕工作暂行办法》,对缺乏劳力的烈军属、伤残军人和革命工作人员实行代耕,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农业合作化时期,河南省对烈军属实行“优待劳动日”,以农业社每人平均劳动日为标准,烈军属自作劳动日达不到这个标准的即予以优待。人民公社化以后,对烈军属实行的是实物加工分优待。农村改革以后,为适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新情况,全省对服现役的士兵,同社员一样,划分一份承包土地。从1982年起,逐步对烈属和义务兵家属等采取直接优待现金的形式,以乡为单位统筹优待。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对烈属、伤残军人、带病退伍和老复员军人的优待面扩大到30%~80%。1982年的优待金标准平均每户105元,1987年增为户均优待207元。1992年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的通知》,规定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人均纯收入的70%。1994年底统计,全省享受群众优待的对象共有34万多户,筹集优待款9 748万元,户均优待286元。 ☚ (一)拥军优属与创建“双拥模范城(县)” (三)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勤劳致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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