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农副土特产品购销体制
50年代初,浙江为了把有关国计民生的农副产品掌握在国家手里,加强对市场的领导,先后采取了以下办法。
1. 预购、代购。1951年9月,省供销合作社,在棉麻区普遍开展信托存实业务,收购实行“钱物两取,保本计息,听涨不听落,零整两便”的原则,至年末,全省结存实物资金126. 75亿元 (旧币)。1952年,省供销社在全省农村开展棉麻赊肥订购和预购工作,对富余农民采用信用预购,对贫困农民和灾民,采取预付一部分定金,以不超过全部预购总值10%为原则。1952年,全省存实资金达660余亿元(旧币),预购化肥211亿元 (旧币); 共收购皮棉1.45万吨、黄红麻5.79万吨,分别占全省棉麻产量的83%和88%。以后预购范围逐渐扩大到烟叶、柑桔、土纸、蔬菜、土糖、茶叶、蚕茧等,预购定金一般占定购产品总值的15%左右。同时,供销社与国营专业公司订立合同,为其代购主要农副产品。当市价低于牌价,国家无款收购时,供销社用赊购存实办法,以稳定物价,避免私商积压。1952年,全省供销社收购的农副产品总值中,代国家收购的占到70%左右,其中代购棉花占国家收购总额的90%以上。到1955年,供销社代购农副产品总值约占收购总值的60%左右。
2. 推行结合合同。1952年底,新登县松溪供销社(现属富阳市)与浙江省第一个农业社——许桂荣农业生产合作社订立了购销“结合合同”,即供销社供应生产和生活资料,农业社生产的农副产品委托供销社推销,将这种业务关系用“结合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农业社有计划地生产和消费,供销社有计划地经营。省供销社在全省组织推广了这个经验。1955年3月,平湖县新创乡供销合作社也和农业生产合作社订立结合合同,这个经验总结,被编入《中国农村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中,毛泽东在该文的按语中指出:“供销合作社和农业生产合作社订立结合合同一事,应当普遍推行”。当时,农副产品购销除签订结合合同外,还采取预售生产资料,并同帮助农业社制定生产规划结合起来;召开小型物资交流会及商品展示会;利用货郎担送货下乡等形式。
3.多渠道自由购销。猪牛羊禽蛋主要实行自由购销政策,允许农民在集市贸易上自由上市,国营商业、供销社和私营商贩,根据各自需要开展收购和经营,价格随行就市。国营食品商业由于刚刚创建,分支机构少,购销量在全社会购销总额中所占比重较小。如1952年,由生产者直接售给消费者的鸡242万只、鸭22万只,通过私营商业应市的鸡55万只、鸭102万只,合作社商业仅供应鸡0.43万只;当年全省鲜蛋社会零售量为13 900吨,其中城乡集贸市场成交量为9 620吨,私商和其他部门销售3 800吨,国营商业零售量仅475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