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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农业特产税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二)农业特产税

(二)农业特产税

为了稳定粮食生产,保证粮食播种面积,平衡经济作物生产与粮食作物生产之间的收益,河南省人民政府于1984年4月16日颁布了《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具体规定》。凡是从事农林特产生产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按国家中等收购牌价计算产品收入,交纳农林特产税。占用耕地生产的农林特产,过去已比照粮田征收农业税的,改征农林特产税。1984年全省共征收农林特产税正税46万元;1985年征收227万元;1986年征收329万元;1987年征收509万元;1988年征收596万元。
1989年6月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1989] 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对1984年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农林特产税政策做了重大调整。
❶扩大了征收范围,除对1984年规定暂缓征收的桑蚕、苗木、鱼类养殖开征外,还扩大了水果、果用瓜、林产品、食用菌的征收范围。征收品种由1984年的14个扩大到52个。
❷缩小了减免税范围,对野生的农林特产品不再免税;宅基地以内生产的自食自用部分免税;同时取消县(市)政府可以对某些品种的免税权力。
❸提高了税率,水产养殖、竹子、果用瓜、水果税率提高到10%。其中苹果、柑桔提高到15%;原木、茶叶、食用菌提高到8%。
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林特产品,征收时扣除已负担的农业税,实行差额征收。同时规定对原木征收正税额5%的农林特产品附加,其余均按10%征收。1989年全省共征收农林特产税正税3 504万元,是1988年的5.88倍;1990年征收4 573万元;1991年征收4 106.7万元;1992年征收5 186.2万元;1993年征收8 512.4万元。
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第143号令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将原税务部门征收的“农林牧水产品税”同“农林特产税”合并,征收“农业特产税”。1995年5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6号令,颁布了《河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该办法对烟叶、茶叶、水产养殖、原木、原竹、牲畜产品、黑木耳、银耳,在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烟叶31%,茶叶16%,其他为5%~10%。除烟叶和畜产品外,对其他品种实行生产、收购双环节征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按1989年规定的品目不变,在税率上略作调整,苹果、柑桔的税率由15%降到12%,其他品种的税率为5%~10%。特产品的计税价格按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价格。减免范围在1989年规定的基础上,又扩大到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养殖,从有收入之日起免税1~3年,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免税。同时,规定对烟叶征收正税额1.5%的农业特产税附加,其余均按8%征收。1994年全省共征收农业特产税正税3.8亿元,是1993年的4.48倍;1995年征收5.5亿元,比1994年增长44.7%。
从1984年开征农业特产税到1995年的12年中,全省共征收农业特产税12.06亿元,不仅增加了财政收入,还为平衡经济作物生产与粮食作物生产之间的收益,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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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特产税

(二)农业特产税

为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国务院于1983年11月12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1994年1月30日李鹏总理签署发布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为贯彻执行该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于1994年6月8日发布施行 《河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按照该 《实施办法》规定,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收购活动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生产农业特产品的收入需缴纳农业特产税的为: 园艺收入、水产收入、林木收入、食用菌收入和贵重食品收入; 收购农业特产品需缴纳农业特产税的为: 水产品、林木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烟叶产品和牲畜产品。农业特产税的税额,根据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者收购金额以及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以货币形式缴纳。全省主要农业特产税税率: 晾晒烟叶和烤烟叶31%; 苹果、梨12%,其他水果、干果10%,果用瓜8%; 水产品 (海淡水、滩涂养殖和海淡水捕捞及水生植物)8%; 原木8%; 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 10%; 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8%。1991—1996年农户负担农业特产税情况见表10-3-6。

表10-3-6 1991—1996年农户负担农业特产税

年份农业特产税
(万元)
人均负担农业
特产税(元)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0 154
11 441
9 817
14 283
17 304
21 429
1.95
2.18
1.87
2.70
3.26
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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