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农业发展基金的来源
浙江县级农业发展基金的来源有四个方面:
❶县(市)地方财政视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笔专项农业发展资金(不包括原有的各项支农资金);
❷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向征用土地单位收取的造地费留县(市)部分中安排一部分;
❸耕地占用税的留县(市)部分,按国家规定的用途,由县(市)政府统筹安排一部分;
❹招用农民工的城市企业,一般按农民工的人数,每人每月缴纳3—5元补农金,由企业列支。1989年2月,省人民政府又根据国务院文件提出了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的实施意见。强调原规定的县级农业发展基金筹集渠道要继续保留,新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有六个方面:
❶从1989年始,从集中预算外专项收入中拿出一个百分点作为农业发展基金;
❷从1989年起,乡镇企业税收增加部分提取50%以上用农业;
❸耕地占用税全部用于农业开发;
❹农林特产税增长部分的80%用于农业;
❺农村个体工商业及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税额增长部分60%以上用于农业;
❻粮食议购议销经营环节中按收购额提取1%的农业技术改进费,用于农业投入。
乡、村两级农业发展基金的来源是:各县(市)核定的乡镇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0元;向农村户办和联办的企业及从事非农经济的农民收交贴农金; 农业承包款返回和造地款的部分或大部。